確認受遺贈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78號
TYDV,105,家訴,78,2017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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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輝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即唐
      詩科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敦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受遺贈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2 月2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 年3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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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