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76號
TYDV,105,家訴,76,2017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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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日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阿火因105 年度家訴字第76號返還遺產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95,1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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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