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簡俊豪即簡粲豐
法定代理人 簡麗容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
債權受讓人 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杰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在 卷足參;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 102 年至104 年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其名下財產僅有坐落桃 園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乙筆,而本院於民 國105 年10月28日函請全體債權人就是否同意逕依公告現值 認定土地價值並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提出等值現金代為清 償暨分配後終結本件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業經債權人書面決 議在案。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 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 算財團之財產162,500 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 等件及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執行案款收據在卷足稽,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