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10號
TYDV,105,司執消債清,10,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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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黃曉華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志忠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詹雁婷
債 權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曉華聲請清算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 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黃曉華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自民 國105 年3 月7 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 年度消債 清字第15號裁定1 紙在卷足參。據債務人所提資產表及本院 職權調閱債務人102 至103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2012年份出產之普通重型機車 乙輛( 新光人壽陳報債務人無有效保單) ,經本院函請債權 人就機車部分是否同意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得全體債權人 同意,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 ,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 之決議。而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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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