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莊金連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
被 告 郭先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
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 共有人欄「莊金蓮」記載,應更正為「莊金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