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吳富俊
吳富錦
吳富崇
吳富台
吳富能
吳富湖
吳富情
吳麒鴻
吳富全
吳富明
吳富琳
吳富宏
吳富棠
吳富乾
吳富銘
吳富彤
吳富永
吳富藤
吳富貴
吳富賓
吳富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佩真
被 告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374號確認 管理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之先決問題,經於103 年3 月21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管理權不 存在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4 月6 日新院霞民麟102 訴2374字第21483 號函及最高法院10 5 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