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3號
原 告 黃上霖
林素瓊
郭文龍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旺
彭瑞琴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諭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郭森永
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律師
被 告 余政興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所屬警員 陳風烈因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由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交易字第61號審理中,該另件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 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5 年3 月2 日 裁定命在該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61號 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0 頁至第243 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