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91號
TYDM,106,聲,991,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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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全平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全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全平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5 年8 月,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 106 年3 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05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 9 月2 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 年3 月31日經法 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5 月1 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26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 滿日為108 年8 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31 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59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 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 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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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