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育弦
具 保 人 楊勝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
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楊勝宇因受刑人即被告劉育弦犯 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 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經緝獲歸案後,具保人之保 證責任即因而消滅,法院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後以裁定補行沒 入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06 號刑事裁定及93年度台 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 據、105 年度執更字第3544號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 書、受刑人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具保人之送達證書等件為 憑。然受刑人逃匿後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業經緝獲,已於 同年4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簡表、通緝記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可稽,是受刑人雖 曾逃匿,然既經緝獲歸案,揆諸說明,自不得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利息。從而,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