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號
TYDM,106,聲,2,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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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金澤(原名黃金寬)
選任辯護人蔡榮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
字第1159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金澤前因遭本院限制出境,然被告所 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限制出境之原因應 已消滅,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 訴後,本院雖認追加起訴不合法而以98年度訴字第145 號判 決不受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922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然檢察官另以100 年度偵字第12249 號對被 告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159號審理中。又 被告於98年度訴字第145 號案件審理中,經本院以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且所涉為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 98年1 月23日除裁定被告應繳納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金始得 停止羈押外,並同時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及命被告於停止 羈押後自98年1 月28日起每星期三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報到,而本案審理至今,被告雖均遵期到庭,惟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有事實足認 有逃亡之虞等情況,本院認迄今均仍存在,雖本院就100 年 度訴字第1159號案件已言詞辯論終結,然目前尚未宣判,仍 有防免被告逃亡之必要,是被告以前揭理由,聲請解除限制 出境,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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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