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廷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71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盧廷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盧廷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9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3 年度審訴字第572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3 年1 月12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盧廷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4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4 月 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7 年2 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1日法授矯 字第1060103676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 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