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凱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凱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凱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於民國105 年4 月14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 受刑人於106 年4 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 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25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0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8 月23日,是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