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16號
TYDM,106,聲,1116,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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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本佳
具 保 人 曾仁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
利息(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仁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仁祿因受刑人曾本佳所犯之貪污治 罪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7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 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 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7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 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 期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下午3 時30分到案執行,經聲請人 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 人到案,且受刑人及具保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 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 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 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 所繳納之保證金7 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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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