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振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44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振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振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查受刑人行為後 ,刑法第50條之規定固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修 正、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就受刑人本件聲請定執 行刑之數罪,不論依修正前舊法第50條,或修正後新法第50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以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 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先予敘明。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 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 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98年10月22日,附 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98年10月22日之前 ,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 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 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 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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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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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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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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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28日 │98年1月1日晚間8 │98年8月9日 │
│ │ │時38分許為警採尿│ │
│ │ │前24小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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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桃園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15、424號│偵字第315、424號│字第181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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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260 │98年度訴字第260 │98年度訴字第1140│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7月15日 │98年7月15日 │99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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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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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訴字第1140│
│ │ │3500號 │3500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98年10月22日 │98年10月22日 │99年2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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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檢98年度執│桃園地檢98年度執│桃園地檢99年度執│
│ │助字第2618號 │助字第2618號 │字第30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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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2業經基隆地院98年度訴字第 │ │
│ │2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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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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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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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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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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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98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0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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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 │
│ │ │306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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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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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 │
│ │ │3063號 │
│判 決├────┼────────┤
│ │判 決│99年3月8日 │
│ │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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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42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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