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維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維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維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3 月,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 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6 年4 月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60 15777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 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