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024號
TYDM,106,聲,1024,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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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24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高立錡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被告高立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綦詳,認其多次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於民國106年1月12日執行羈押, 且自106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僅言期請具保停止羈押但未附加說明,觀諸被告供 陳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販賣愷他命之犯罪事實不諱,檢視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詳言如何從中獲利之陳述,參閱證人張 瑋、謝宗昇田妮、張雅婷、楊雅婷、簡伊玲張芷瑜之證 詞,兼佐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悉見被告屢涉上揭罪 名之犯嫌洵屬重大,探究其將面臨之刑度既係販賣毒品罪之 法定重刑,忖度常人畏懼長期徒刑之心理,況且被告歷經本 院傳喚到庭之後卻逕無故未得許可離庭,嗣經本院拘提被告 未獲,直迄另案通緝始行緝獲被告,甚者被告自敘乃係畏懼 恐遭羈押才會尚未開庭便捨已交之身分證件突兀離庭,即有 逃匿規避之事實,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考量被告 多次販毒之犯罪型態、犯行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再斟國家 社會公益及人身基本權利,思就目的與手段循從比例原則加 以權衡,倘若釋放恐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 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 居等項其他手段替代,另核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 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一節乃無理由,遂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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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