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林宇庭
法定代理人 王慧麗
林錦藤
被 告 楊世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原易字第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既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原易字 第4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 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 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