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捌玖零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文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4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 9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 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90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 年1 月16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4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可稽。扣案之殘渣袋1 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鑑驗結果,含袋毛重0.90公克,鑑驗取用0.0092公克, 驗餘毛重0.890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0 5 年8 月4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報告編號:UL /2016/00000000)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 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 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