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567號
TYDM,105,附民,567,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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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67號
原   告 孫通評
被   告 楊秀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5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秀貞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 據首揭說明,應予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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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