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曾愛珠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被 告 丁仕哲 簡銘浩 鍾紹良 鍾○仁(年籍、住所詳卷)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美玲(住所詳卷)被 告 林育玄 羅凱駿 黃建隆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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