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5年度,55號
TYDM,105,訴緝,55,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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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立錡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7年度偵字第3435號、第3569號、第12003號、第122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立錡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查被告高立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多次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列情形,且具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106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茲以訊問被告之後,參閱證人張瑋、謝宗昇田妮、張雅婷、楊雅婷、簡伊玲張芷瑜之證詞,兼佐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悉見被告屢涉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是所犯者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探究其所面臨之刑度既為販賣毒品罪之法定重刑,忖度常人畏懼長期徒刑之心理,何況被告曾遭本院傳喚到庭卻又無故未得許可離庭,嗣歷本院派警拘提被告未獲,即有逃匿規避之事實。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今仍未消減,思及本案迄未判決確定,復斟被告一再販毒之犯罪型態、犯行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考量國家社會公益及其基本權利,而就目的與手段循從比例原則細加權衡,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項侵害較小之手段,皆不能夠確保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故存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其他強制處分替代。綜上,針對被告之羈押期間,著自106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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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