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521號
TYDM,105,易,521,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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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書漢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254
號、104 年度偵字第8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書漢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書漢於民國103 年12月10日前某不詳 時間、地點拾獲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6 紙後,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思,將附表所示支票均侵占入己,並於同年12月10日,前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江翠分行提示上開支票,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判例、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此亦有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足可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侵占遺失物犯嫌,不外以財團法人台灣 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台灣票據交換所103 年12月19日台 票總字第1030005052號函、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 、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影本、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影本、遺失票據申報書影本、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 發展基金會台灣票據交換所103 年12月18日台票總字第1030 005016號函、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掛失止付票



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影本、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遺失 票據申報書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8 月25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8882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 於103 年12月10日櫃檯監視器錄影之勘驗筆錄及錄影翻拍照 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5 月28日中信銀 字第10422483905716號函所附被告於該銀行帳戶0000000000 000000號帳號之交易明細,為其依據。
四、訊據被告李書漢固坦承用以提示上開支票之金融帳戶為其申 辦,惟堅詞否認有何侵占遺失物犯行,辯稱:我沒有提示上 開支票,我約在4 年前去應徵內壢日月光公司興建的工地工 作時,老闆說需要帳戶作薪資轉帳,我就把身分證影本、存 摺及印章交給老闆,後來我找到更好的工作就放棄這份工作 ,也因我認為帳戶裡僅有開戶時的存款,就沒有將身分證影 本、存摺及印章取回等語,經查:
(一)公訴意旨雖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就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於103 年12月10日櫃檯監視器錄影 之勘驗筆錄及錄影翻拍照片,作為被告為上開支票提示人 之依據,然經本院實際將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中之上開支 票提示人與被告對照,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提供 之監視器錄影畫面過小,清晰度亦不足,以致不論從就五 官、身形、長相、髮型等特徵,均無從特定錄影畫面中之 上開支票提示人即為被告。另本院雖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鑑 定被告是否為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之支票提示人,然法務 部調查局之鑑定結果亦稱:送鑑光碟視訊檔案中待鑑男子 臉部範圍所占畫面面積太小(臉部範圍畫素不足),放大 後仍模糊不清,無從辨識畫面中男子五官特徵,歉難與來 函所附5 張影印照片中男子比對是否為同一人等語,有法 務部調查局105 年11月23日調科伍字第10503455570 號函 及所附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二第18-20 頁), 另經本院函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支票提示人提示票據時, 其行員是否會核對提示人之身分證件以查核身分,亦經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於105 年5 月30日以中信銀字第 10522483930098號函回復稱:本行受理客戶存入支票不需 核對提示人之身分證件等語,有上開函文附卷可考(見本 院易字卷一第20頁),觀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辦人員不 僅未曾核對上開支票提示人之身分證件,且提供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亦無從特定上開支票提示人即為被告,則依罪證 有疑,惟利被告原則,本院實無從徒以被告為申辦用以提 示上開支票帳戶之人,即認定被告為上開支票提示人。從



而,自不能認定被告有侵占遺失物犯行。
(二)又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台灣票據交換所 103 年12月19日台票總字第1030005052號函及所附台灣票 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 表影本、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遺失票據申報書影本 ,暨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台灣票據交換 所103 年12月18日台票總字第1030005016號函及所附台灣 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 報表影本、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遺失票據申報書影 本,均僅能證明上開支票在實際提示之人提示時,早經申 報遺失而止付,以及上開支票係透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 德分行提示;而票號KN0000000 號支票申遺失而止付。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8 月25日中信銀字 第10422483908882號函,亦僅能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 新分行、江翠分行之票據統籌由承德分行提出處理;而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5 月28日中信銀字第 10422483905716號函所附被告於該銀行帳務000000000000 0000號帳號之交易明細,亦僅能證明實際提示上開支票之 人,所留之個資如行動電話門號、地址與被告於偵查時所 述相符,亦無從據以認定被告確為上開支票實際提示人。(三)至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雖另主張:縱然不能證明被告為上 開支票提示人,但被告於數年前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全 然不在意金融帳戶流向,事後也未積極將帳戶資料取回, 顯然有縱然他人將其金融帳戶用作財產犯罪之用,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侵占遺失物犯意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 69頁),然本件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係認定被告為 侵占並提示上開支票之人,與公訴意旨所稱被告亦可能為 交付金融帳戶幫助他人遂行財產犯罪之人,二者犯罪時間 、態樣、手段均明顯不同,無從認為二者具備案件同一性 ,本院不能逕予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故被告是否另涉 犯幫助侵占遺失物之犯行,自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 敘明。
(四)綜上,本件被告被訴侵占遺失物犯嫌,依據檢察官所舉事 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 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侵占遺失物事實之程度,亦無法說服 本院確信被告有構成犯罪事實之存在。揆諸前揭判例說明 ,被告被訴事實既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以示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葉詠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編│發 票 人│支票金額(│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號│ │新臺幣) │ │ │
├─┼───────────┼─────┼───────┼─────┤
│1.│新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3萬2638元│103年10月31日 │FB0000000 │
├─┼───────────┼─────┼───────┼─────┤
│2.│精鑫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3萬276元│103年10月27日 │EG0000000 │
├─┼───────────┼─────┼───────┼─────┤
│3.│磚禾實業有限公司 │3 萬0001元│103年10月31日 │AG0000000 │
├─┼───────────┼─────┼───────┼─────┤
│4.│雄岡金屬有限公司 │ 1萬7655元│103年10月 7日 │KD0000000 │
├─┼───────────┼─────┼───────┼─────┤
│5.│精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2萬7303元│103年 9月 7日 │AQ0000000 │
├─┼───────────┼─────┼───────┼─────┤
│6.│永來得股份有限公司 │ 1萬1218元│103年 8月31日 │KN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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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鑫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來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岡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磚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