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5年度,593號
TYDM,105,審附民,593,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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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593號
附民原告 謝育龍
附民被告 何旻翰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刑事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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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