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593號
附民原告 謝育龍
附民被告 何旻翰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刑事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