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智訴字,105年度,7號
TYDM,105,審智訴,7,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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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證華
      張家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14242 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饒證華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張家翰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饒證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張家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饒證華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情趣DVD 用品店 之負責人,張家翰則係自營色情光碟業務。渠2 人均明知「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 稱美商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美商輝瑞公司在我國之 合法代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輝 瑞公司),而「Pfizer」(註冊號00000000)及「VIAGRA」 (註冊號00000000)及之商標,經美商輝瑞大藥廠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並將商標權移轉美商輝瑞 公司;「菱形形狀藥錠」(註冊號00000000)之商標,經美 商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均 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其中非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賣,復明知未經行政院 衛生福利部核准擅自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係未經核准 擅自製造之偽藥「威而鋼」,均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詎渠2 人仍為下列行為:
張家翰基販賣偽藥及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101 年3 月10 日前某日起至105 年5 月27日止,接續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以每瓶30顆新臺幣(下同) 900 元之代價,購買外包裝上印有仿冒之「VIAGRA」、「 Pfizer」等商標之偽藥「威而鋼」,再以每罐30顆1,200 元 之代價,總計轉賣31罐偽藥「威而鋼」予饒證華。 ㈡饒證華基於販賣偽藥及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1 年3 月



10日起至105 年5 月27日止,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在其所經營上開情趣DVD 用品店內,以附表二「金額」欄所 示之價格,販售如附表二數量之偽藥「威而鋼」予不特定人 以營利。嗣臺灣輝瑞公司委託市場調查員吳國治分別於104 年7 月16日、104 年12月27日至饒證華所經營上開情趣DVD 用品店查訪,並各以1,000 元向饒證華購買「威而鋼」3 顆 (總計6 顆)鑑定確係偽藥後,乃報警處理,並經法務部調 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於105 年6 月3 日至上址搜索,並扣得如 附表一所示之偽藥「威而鋼」24粒、空瓶2 罐及帳本2 本。 案經美商輝瑞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饒證華、被告張家翰分別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順興、證人吳國治分別於警詢、本院審 理時之指訴、證述。
㈢扣押物品照片、帳本、被告與0000000000之通訊紀錄畫面翻 拍照片、現場照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威而鋼膜衣錠 100 公絲之衛署藥輸字第022383號許可證詳細內容、威而鋼 膜衣錠50公絲之衛署藥輸字第0000000 號許可證詳細內容、 情趣DVD 店家外觀照片及104 年7 月16日、104 年12月27日 購得之偽藥照片、情趣DVD 店內平面圖、威而鋼/VIAGRA 藥 品辨識重點、輝瑞製藥有限公司質量部104 年11月9 日出具 之威而鋼樣品鑑定報告、105 年3 月24日出具之威而鋼樣品 鑑定報告、鑑定剩餘之散裝偽藥照片。
㈣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饒證華張家翰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 販賣偽藥罪及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
㈡被告2 人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偽藥之低度行為,應 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張家翰單獨基於販賣偽藥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 購入偽藥威而鋼藥錠之仿冒商品後,再以每罐30顆1,200 元 之代價轉賣予被告饒證華,而被告饒證華再單獨基於販賣偽 藥及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犯意,將購入之偽藥威而鋼藥錠之 仿冒商品另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消費者,是 被告張家翰饒證華均係分別單獨基於販賣偽藥及仿冒他人 商標商品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檢察官認被告2 人就上開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容有誤會, 附此敘明。
㈣被告張家翰自101 年3 月10日前某日起,迄至105 年5 月27 日前某日止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 向張家翰購入上開偽藥之仿冒商品並出售予被告饒證華之行 為;及被告饒證華自如附表一所示之101 年3 月10日起,迄 至105 年5 月27日止,接續出售本案偽藥之仿冒商品予不特 定人,被告2 人均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而販賣偽藥之仿冒商 品之意思決定,於密集期間、相同地點持續實行,顯見係基 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於法律評價上應認屬接續犯而論以一 罪。
㈤被告2 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偽藥罪及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皆從一 重之販賣偽藥罪處斷。
㈥爰審酌被告2 人貪圖小利,販賣仿冒商標之偽藥,影響政府 對藥品藥物之管理,且可能危害國人用藥安全及健康,所為 實無可取,應予非難,兼衡被告2 人購入上開偽藥後販賣之 期間、所販賣之偽藥數量及販賣偽藥所得之金額,暨渠2 人 之生活狀況、知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示懲戒。
四、沒收: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 日、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 自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已明 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 施行之相關規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商標法第 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侵害商標權、證明標張 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且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故本於特別法優先普 通原則,商標法第98條相對於上開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 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之偽藥威而鋼藥錠24錠、空瓶2 罐 ,均屬仿冒商標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 第98條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帳本2 本,係被告饒證華所有



供販賣偽藥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
㈣末查,被告張家翰因本案販賣偽藥威而鋼饒證華而取得之 未扣案犯罪所得為37,200元;被告饒證華向不特定消費者販 賣偽藥威而鋼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為261,450 元(如附 表二所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 定,對渠2 人均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 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 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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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
├──┼──────────────┼──┼──────────┤
│ 一 │VIAGRA(威而鋼)偽藥藥錠 │24顆│藍色菱形形狀藥錠,印│
│ │ │ │有「Pfizer」字樣 │
├──┼──────────────┼──┼──────────┤
│ 二 │盛裝VIAGRA(威而鋼)藥錠之空│2罐 │印有「Pfizer」、「VI│
│ │瓶 │ │AGRA」 字樣 │
├──┼──────────────┼──┼──────────┤
│ 三 │帳本 │2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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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