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麟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3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麟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曾麟翔自民國105 年2 月3 日晚間10時起至同日晚間10時15 分止,在桃園市新屋區某處,與友人共同食用含有酒精成分 之薑母鴨後,明知因食用薑母鴨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自友人處返家,而於同月4 日(即翌日)凌晨0 時46 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桃園市新屋區東福路附近產業道路 時,適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李德怡、黃尹昱駕駛巡邏警車行 經該處,見到曾麟翔行車速度甚快,有危險駕駛之情形,因 而發覺有異,遂駕駛警車一路跟隨曾麟翔駕駛之上開車輛行 駛返回至其位於桃園市新屋區上槺榔37之5 號之住處,嗣於 同年月4 日凌晨0 時47分許,警員李德怡、黃尹昱見曾麟翔 於該住處旁之空地停車後,即趨前臨檢盤查,曾麟翔亦自上 開車輛之駕駛座下車,且經警當場對曾麟翔實施酒精測定, 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 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 排除,惟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 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 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曾麟翔(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105 年度交易字第294 號卷,下稱交易字卷,第32頁),復 本院認其作成情形並無不當,經審酌後認為前開審判外之陳 述得為證據。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況公訴人、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 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5 年3 月22日晚間10時許至桃園市新屋 區某處,與友人共同食用含有酒精成分之薑母鴨,並於同日 晚間10時15分許離開該處返家,嗣於同年月4 日凌晨0 時47 分許自其車號00-0000 號車輛下車後,經警員李德怡當場盤 查、實施酒測,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 毫克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辯稱:當晚在 朋友呂文義家吃完薑母鴨後,由我一位開計程車的朋友林恩 令駕車載我回家,我當晚並沒有開車,警車當晚尾隨的車輛 ,也不是我的車,當時我被警員盤查、臨檢時,我是在車上 睡覺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5 年3 月22日晚間10時許至友人處共同食用含有酒 精成分之薑母鴨,並於同日晚間10時15分許離開該處回家, 嗣於同年月4 日凌晨0 時47分許自車號00-0000 號車輛下車 ,經警員李德怡當場盤查、實施酒測,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4 毫克,業據被告自承在卷(105 年度偵字第 3839號卷,下稱偵字卷,第9 頁背面、第30頁;交易字卷, 第31頁背面),核與證人李德怡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證人林恩令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偵字卷,第29、30頁; 交易字卷,第40頁至第42頁背面)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查獲公共危險案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警員職務報告、證號查詢駕駛人資料 、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擷圖、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 105 年2 月4 日現場蒐證錄影畫面勘驗筆錄、警方行車紀錄 器勘驗筆錄(交易字卷,第15至18、34、35頁;交易字卷, 第6 至12頁、第17頁背面至第22頁背面、第39至40頁)附卷 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李德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5 年2 月3 日晚上,我與 另1 名警員黃尹昱一同駕駛警車執行勤務,當時是由我駕駛
,我在新屋區東福路附近發現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在前 方,我們發現該車有危險駕駛的情況,我們就一路尾隨該車 ,打算等到該車停車再上前臨檢,我們一路尾隨該車,沒有 跟丟,且當時路上沒有其他車輛,我們右彎進入房屋處時, 沒有其他車輛往左邊行駛,後來上開車輛停下後,發現被告 自駕駛座下車,我們上前予以欄檢,並當場實施酒測,測得 被告酒精濃度為0.4MG/L 。當時被告的車子雖然沒有發動, 但是有發動過的溫度等語(偵字卷,第29、30頁),復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5 年2 月3 日當天晚上下雨,我於執 行巡邏勤務時,於東福路口附近縣道發現有1 輛銀色自小客 車車速明顯過快,因為當天晚上剛下完大雨,路面濕滑,以 經驗法則判斷,應該不會有開快車的情形,因此我們便駕車 尾隨欲攔查該車輛,因為當時是深夜,而且又是鄉間小道, 路上也沒有其他的車,而且道路上若是有亮起車燈的車在行 駛會很明顯,我眼睛也有全程盯住該車輛沒有跟丟。我所尾 隨之車輛停下來後,被告從駕駛座下來,車上並無其他人, 我就發動職權攔檢,詢問他是何時飲酒,他支吾其詞並想逃 離現場,所以我請同事黃尹昱負責蒐證,被告在現場並不配 合,且被告的家人也在旁,有點阻攔警方執行公務,所以後 來警方強勢執法並執行酒測。當時被告從該車駕駛座下來之 後,我靠近駕駛座車門有感覺到車子發動後之溫度等語(交 易字卷,第40至42頁),衡諸證人李德怡於偵訊及本院審理 時之證述,均屬前後一致,且其身為警員,理當應知須依法 執行公權力,若無故入人於罪,有受刑事訴追及處罰之可能 ,且於偵審程序中,均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復與被告無嫌 隙存在,誠無必要冒刑法偽證罪重罪之風險,虛編杜撰不實 情節設詞誣陷之必要,故證人李德怡前開證述情詞,應屬信 實。
㈢、再者,經本院當庭勘驗105 年2 月3 日警車上之行車紀錄器 錄影光碟之勘驗結果(詳附表一),其中:(時間:00:42 :21至00:44:59)「警車行駛在鄉間道路,夜間之道路旁 有路燈照明。警車行駛期間,前方並無任何車輛。」、(時 間:00:45:00至00:45:01)「前方道路為交岔路口,有 一輛亮著車燈之車輛,出現於與警車所行駛道路交叉之道路 上,並自畫面中該條道路之右邊駛向左邊。」、(時間:00 :46:08至00:46:27)「警車視距前方遠處道路,有一輛 亮起車燈之車輛行駛。警車繼續沿鄉間道路行駛,經過一轉 彎處後,警車前方有一亮起車燈之車輛行駛,警車跟隨於該 輛車輛後方行駛。」、(時間:00:46:28至00:47:36) 「前方亮起車燈之車輛,約於道路右方處之電線桿所在位置
右轉,警車跟隨其後,並於所跟隨之前開車輛右轉處,亦右 轉進入。」、(時間00:46:37至00:47:06)「警車右轉 進入後,即見到該處為一空地,警車緩緩向右行駛,見到車 牌號碼00-0000 號銀色自小客車停放於空地,警車向車牌號 碼00-0000 號銀色自小客車停車處駛近後停下。」、(時間 :00:47:07至00:48:13)「身穿紅色上衣、黑色背心、 黑色長褲,並穿著涼鞋之男子為被告曾麟翔,從車牌號碼00 -0000 號銀色自小客車之駕駛座內,打開車門後下車,有2 位身穿反光背心之警員亦走近車牌號碼00-0000 號該輛銀色 自小客車。」等情(交易字卷,第39至40頁),依該勘驗結 果所示,警員駕車發現被告駕駛之車輛後,即係一路尾隨其 後,於跟追尾隨之過程中,可見到被告駕駛車輛之車燈,且 於被告所駕駛之車輛自道路右轉後,警車亦自相同路口尾隨 右轉進入,即於該空地上發現被告所駕駛之車輛,被告始自 其所駕駛之車輛下車等情,亦與證人李德怡前揭證述均屬相 符,此有勘驗筆錄(交易字卷,第39至40頁)可憑,益見前 開證人李德怡證述情詞,確屬實在。從而,據上以觀,被告 當晚確實係駕駛車號00-0000 號車輛自朋友處返家,而於桃 園市新屋區東福路附近為警發現,並遭警車一路尾隨於後, 嗣於其住處下車後,為警當場攔檢盤查,並檢測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4 毫克等情,至為明灼。
㈣、被告雖猶執前詞置辯,然查:
1、被告辯稱:當晚警員尾隨的車輛並不是我的車,當天我沒有 開車,是我朋友林恩令開車載我回家云云,然則:⑴、觀諸證人李德怡證述情詞,復酌以前開警車上之行車紀錄器 錄影畫面,證人李德怡係自發現該車輛行駛有異狀時,即一 路跟隨於後直至該車輛停下,又案發之際時值深夜,鄉間道 路上亦無其他車輛,且被告駕駛車輛於夜間道路上行進,車 燈當屬顯眼,證人李德怡若緊盯該車並追躡於後,當信應無 跟錯車輛之情,況被告確實係自該車輛駕駛座處下車,車上 復無其他人,且車體仍留有引擎發動過後之熱度,顯見被告 駕駛該車輛甫到家,警員一路尾隨之車輛確實是被告駕駛無 訛,是被告辯稱警員尾隨之車輛並非其所駕駛之車輛,顯屬 無稽。
⑵、證人林恩令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載過被告回家幾次 ,但是105 年2 月3 日當天晚上有沒有載被告回家,我不太 敢確定,印象中被告於去年過年前,大約有2 、3 次因為喝 醉,他就打電話給我叫我載他回家,我都是到1 家小吃店載 被告回家,那家小吃店有賣腿庫飯、便當,但是沒有賣薑母 鴨,那小吃店的老闆我不認識,也不是被告的朋友,就我所
知被告若是因為喝酒無法開車,應該都會找我幫忙載他回去 ,至於有沒有找別人幫忙我不知道。我沒有駕駛計程車為業 等語(交易字卷,第43頁背面至第45頁),參諸證人林恩令 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業經具結擔保其真實性,且與被告並無 仇隙,自應無甘冒刑責之風險而為偽證之虞,是其證述情詞 應堪採信。稽之證人林恩令前開證述,實無從認定被告於10 5 年2 月3 日確實係由證人林恩令駕車載其返回住處,且據 被告所辯:當日是在朋友家吃完薑母鴨後,由駕駛計程車之 友人林恩令載其回家云云,然而證人林恩令係證稱:都是到 1 家小吃店搭載被告,而且該店沒有賣薑母鴨,我也不是駕 駛計程車為業等語(交易字卷,第43頁背面至第44頁),互 核被告與證人林恩令證述情節,迥然相異,是被告前揭辯詞 ,是否可採,顯屬有疑。
2、被告復辯稱:因為當天晚上要去田裡巡視,在車上睡覺,所 以才會從車上下來云云,惟查:
⑴、觀諸被告歷次辯詞,被告於警詢中僅係供稱:當我開車門, 我就發現警車在我後方,問我有沒有喝酒,我說有云云(偵 字卷,第8 頁),次於偵查中辯稱:我搭計程車回家,發現 家門被鎖上,我家鎖頭壞掉,平常都是打電話請家人下來開 門,當天因為太晚,不好意思叫家人下來開門,於是就在停 在家門口的車上睡覺云云(偵字卷,第24頁),復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辯稱:因為我有時候晚上要去看田有沒有水,剛好 那天家裡的門鎖住,我又要去看田水,所以就在車上睡覺, 當日並不是因為鑰匙壞掉所以無法進入家門,而且我已經好 幾年沒有帶鑰匙,因為農忙我好幾天都睡車上云云(交易字 卷,第17、31頁),細繹被告前開辯詞,於警詢中俱未提及 當晚是在車上睡覺,而於偵查中始為此等辯詞,且就在車上 睡覺之原因究係出於門遭上鎖無法入門,抑或是因為夜裡須 巡視田間之緣故,說法不一,足見被告辯詞實非可信。再者 ,稽諸105 年2 月4 日警員查獲被告並執行酒測之現場蒐證 錄影光碟之勘驗結果(詳附表二),其中:(時間:00:34 )「被告:酒測、酒測、酒測。」「警員:對、做酒測」、 (時間:01:16)「警員:對啦,有什麼意見可以在筆錄中 跟法官檢察官講……。」「被告:今天我給你罰沒關係啦! 」、(時間:16:00)「被告:我都、我都到家要睡覺了你 還這樣……」、「警員:喝酒,繳錢,你也是繳給政府不是 繳給我們警察,我們抓你酒駕純粹是我們依法執行公務,而 且晚上開車你本來就不能這麼快,你知道你從……那條路… …衝過來……快一點……你不就撞到人家了嗎?轉彎的時候 你方向燈打都不打。」、(時間:16:24)「被告:為什麼
?為什麼……我這樣開你也這樣子開,我沒有打方向燈,你 也沒有打。」、「警員:你行車異常我們當然尾隨你看你什 麼情況呀!對不對,假設你不停下來……假設你高速跑給我 們尾隨,那我們要怎麼追到你?當然是等你停下來我們才… …到時候肇事……怎麼會牽拖到警方的身上!」、「被告: 這麼晚回家,我歸心似箭,哪有想這麼多?」、(時間:16 :47)「警員:我怎麼知道你會回家呢,對不對,你回家你 可以慢慢開呀,你要開這麼快幹什麼?」、「被告:對啊! 你不知道……我現在真的不知道你麼要這樣子。」、「警員 :你慢慢開……沿路上一、兩台車慢慢開,我怎麼會盯到你 ,我們怎麼會知道你……你就是開太快,我們才會盯你嘛! 」、「被告:我喝一點點,拜託,我都已經到家了,你還這 樣子,拜託……好不好。」等情(交易字卷,第18至22頁) ,依該勘驗結果所示,若被告僅是因食用薑母鴨後在車上睡 覺,何以於警員欲將其帶回警局製作筆錄時,會向警員表示 :「我都到家要睡覺了你還這樣」、「為什麼?為什麼…… 我這樣開你也這樣子開,我沒有打方向燈,你也沒有打。」 、「這麼晚回家,我歸心似箭,哪有想這麼多?」、「我喝 一點點,拜託,我都已經到家了,你還這樣子」等語,顯見 被告辯稱僅是車上睡覺、未開車云云,當係臨訟卸責、推諉 飾過之詞,委不足採。
⑵、此外,證人吳惠琳即被告配偶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 是經常在車上睡覺,但我不確定105 年2 月3 日當天晚上被 告是不是在車上睡覺,被告如果是晚進門的話,都會在車上 睡覺,105 年2 月3 日當天晚上我們是聽到樓下有人在爭吵 所以才下樓查看等語(交易字卷,第45頁),參酌證人吳惠 琳前揭證述,亦無法證明被告所辯當晚係為到田裡巡視因而 睡在車上,自無從依據證人吳惠琳之證詞內容而為對被告有 利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 竟仍不知自律己行,於食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飲食後猶駕車行 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且缺乏尊重其他 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屬非是,復兼衡被告 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40毫克之犯罪情節、所駕駛之動
力交通工具種類、移動之時間、否認犯罪之態度及其前科素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附表一:(警方行車紀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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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放時間 │ 勘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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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2:21至00:44 :59 │警車行駛在鄉間道路,夜間之道路旁有路燈照明。警車行駛期│
│ │間,前方並無任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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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00至00:45:01 │前方道路為交岔路口,有一輛亮著車燈之車輛,出現於與警車│
│ │所行駛道路交叉之道路上,並自畫面中該條道路之右邊駛向左│
│ │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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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02至00:45:14 │警車繼續向前行駛於該條鄉間道路,沒有看到任何車輛。 │
├────────────┼───────────────────────────┤
│00:45:15至00:45:21 │警車行駛至兩條道路之交岔路口處後,左轉行駛,並未看到任│
│ │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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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22至00:46:07 │警車行駛在鄉間道路,夜間之道路旁有路燈照明,警車前方沒│
│ │有看到任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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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08至00:46:27 │警車視距前方遠處道路,有一輛亮起車燈之車輛行駛。警車繼│
│ │續沿鄉間道路行駛,經過一轉彎處後,警車前方有一亮起車燈│
│ │之車輛行駛,警車跟隨於該輛車輛後方行駛。 │
├────────────┼───────────────────────────┤
│00:46:28至00:47:36 │前方亮起車燈之車輛,約於道路右方處之電線桿所在位置右轉│
│ │,警車跟隨其後,並於所跟隨之前開車輛右轉處,亦右轉進入│
│ │。 │
├────────────┼───────────────────────────┤
│00:46:37至00:47:06 │警車右轉進入後,即見到該處為一空地,警車緩緩向右行駛,│
│ │見到車牌號碼00-0000 號銀色自小客車停放於空地,警車向車│
│ │牌號碼Z9-9598 號銀色自小客車停車處駛近後停下。 │
├────────────┼───────────────────────────┤
│00:47:07至00:48:13 │身穿紅色上衣、黑色背心、黑色長褲,並穿著涼鞋之男子為被│
│ │告曾麟翔(以下稱被告),從車牌號碼00-0000 號銀色自小客│
│ │車之駕駛座內,打開車門後下車,有2 位身穿反光背心之警員│
│ │亦走近車牌號碼00-0000 號該輛銀色自小客車。 │
├────────────┼───────────────────────────┤
│00:48:14至00:48:05 │被告曾麟翔站立於駕駛座車門旁,1 名警員於被告旁,兩人進│
│ │行交談,另1 名警員走近後站立於銀色小客車的車尾左後方。│
│ │該名與被告交談之警員,會同被告沿著車身,由駕駛座車門旁│
│ │一同走向車尾,並均站立於車尾處交談。 │
├────────────┴───────────────────────────┤
│備註:勘驗之檔案內容均只有影像,而無聲音。撥放時間即為監視器畫面所顯示之時間,日│
│期均為105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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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05年2月4日現場蒐證錄影畫面)┌─────┬──────────────────────────────────┐
│ 播放時間 │ 勘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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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 │(畫面幾近全黑,但可以看見警員穿制服在畫面左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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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3 │男子A :我跟你講,你們這跟做賊一樣! │
│ │警員B :你在說什麼,你說警察是什麼? │
│ │男子A :我說……我這條狗……(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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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5 │警員B :現場的眾人我告知你們,你們要是有涉嫌到妨害公務,警方一律偵辦│
│ │ ,你們可以對我蒐證沒關係,我們也會對你蒐證,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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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男子A :不是! │
│ │警員B :來!蒐證者,請你把現場所有的民眾都拍一遍,小昱,拍一次。 │
├─────┼──────────────────────────────────┤
│ 00:30 │男子A :我都配合你們了呀,你們要我在這邊我就在這邊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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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4 │警員B :好!現在1 點10分厚,再1 分鐘就15分鐘,雖然我們對你來講時間已│
│ │ 經超過半小時了。 │
│ │男子A :現在、現在要怎麼樣,你說…… │
│ │警員B :再過1分鐘以後,就是我說的1點56分在加15分…… │
│ │男子A :酒測、酒測、酒測。 │
│ │警員B :對、做酒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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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8 │男子A :好、好啦、酒測啊,你水要不要給我喝? │
│ │警員B :時間到了再說,而且也不是給你喝,是給你漱口。 │
│ │男子A :對啊!漱口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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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5 │警員B :現在警方向你告知,休息15分鐘並漱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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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6 │男子A :(往前方走動)我說給我漱口你就不給我漱口,水都不給我喝,你這│
│ │ 樣子不行哪……你是大坡派出所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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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16 │警員B :對啦,有什麼意見可以在筆錄中跟法官檢察官講…… │
│ │男子A :今天我給你罰沒關係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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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0 │警員B :沒有什麼罰不罰,我們機器取證。 │
│ │男子A :我跟你講! │
│ │警員B :我們不會警方單方面說你喝酒就說你一定不會過,我們有機器、機器│
│ │ 檢測,機器說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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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32 │男子A :你不要給我講那些。 │
│ │警員B :哪有不要給你講那些,現在警方蒐證對你錄。 │
│ │男子A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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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38 │警員B :現在警方再一次向你告知喔,警方於105年2 月4 日的0 時5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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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44 │男子A :你攔截我多久了…… │
│ │警員B :攔截你,那我們現場錄音已經超過23分鐘,但是我們還是給你休息,│
│ │ 因為你向警方表明說你要休息15分鐘,沒關係,我們給你休息。 │
├─────┼──────────────────────────────────┤
│ 01:51 │男子A :我沒有表明要休息15分鐘…… │
│ │警員B :再做酒測之前…… │
│ │男子A :我沒有表明要……我沒有表明要休息15分鐘。 │
│ │警員B :我們這邊有蒐證厚……提供未開封的礦泉水,這一瓶沒有開過,再次│
│ │ 勘驗(鏡頭照向礦泉水瓶口)封口都還沒有開過厚,來,在警車後方│
│ │ 做酒測,你家人可以在旁邊看,看吹到結果多少,來! │
├─────┼──────────────────────────────────┤
│ 02:30 │(鏡頭照向A及B兩人,但畫面很黑暗,僅有警用車燈微弱燈光) │
│ │警員B :今天你不喝酒開車,你不會造成大家的麻煩。 │
├─────┼──────────────────────────────────┤
│ 02:55 │男子A :……有這麼難嗎?漱個口有這麼難嗎? │
│ │警員B :你不要講一些有的沒的,我會把你講的話,跟檢察官法官,在筆錄中│
│ │ 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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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0 │男子A :先給我漱口啦,拜託好不好。 │
├─────┼──────────────────────────────────┤
│ 03:16 │警員B :好,警方第五次提示,警方於105 年2 月4 日的0 時56分向你施檢,│
│ │ 那,因為你向警方表明說你要休息15分鐘,警方休息15分鐘之後,於│
│ │ 2月05 日的1 點13分,過了15分鐘,並且我有給你漱口,來請漱口,│
│ │ 漱口不是喝水,請漱口,這是未開封的礦泉水請漱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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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41 │男子A :好,漱口哈(A接過瓶水,外套脫掉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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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48 │警員B :好,警方跟家人講,如果沒有過,你們可以請律師來派出所沒關係,│
│ │ 我們沒有阻止你請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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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56 │(A喝水,並轉身漱口、咳嗽,又再喝了一口水) │
│ │男子A :( 拍胸口)嗆到,等一下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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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20 │警員B :不要喝那麼多啦,你已經語無倫次了。 │
│ │男子A :厚,喉嚨都沙啞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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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0 │男子A :剛剛這個咖啡厚。 │
│ │( A外套一半穿著,用罐裝水漱口) │
│ │男子A :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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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9 │(A再喝一口水然後吐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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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22 │(警員B 接過A 手中的水) │
│ │男子A :好,可以酒測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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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28 │警員B :來,新的吹管,未開封的吹管。 │
│ │男子A :……我很配合呀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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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40 │男子A :你再給我喝一口水好不好。(A 咳嗽) │
│ │警員B :你有嗆到是不是?(A 持續咳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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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59 │(A 再喝一口水) │
│ │男子A :好,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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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4 │警員B :機器歸零厚……含住吹管持續吹5 秒鐘以上……來,靠近,請含住吹│
│ │ 管持續吹5 秒鐘以上,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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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20 │(機器發出逼逼聲響) │
│ │警員B :吹吹吹吹吹吹吹……好,現在會出現結果,0.18~0.25是……0.25以│
│ │ 上是公共危險……來,你叫什麼名字? │
│ │男子A :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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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35 │警員B :你叫什麼名字、你叫什麼名字……(機器發出逼的聲響)0 點40厚,│
│ │ 曾麟翔先生警方現在向你告知厚,你涉嫌公共危險罪厚,你有權可以│
│ │ 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第二可以選任辯護人,第│
│ │ 三可以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 │ 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如果變更罪名,警方會向你│
│ │ 告知,現在警方向你們告知你們親友,親友可以請律師到派出所,我│
│ │ 們可以等律師到派出所之後我們在開始做人別的訊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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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07 │男子A :……有超過啊? │
│ │警員B :有,有超過,涉嫌公共危險罪厚,那經方會在現場向你提示厚,會請│
│ │ 你在酒測聯單上簽名,假如你在酒測聯單上拒簽的話,警方會再向你│
│ │ 第二次明示,假設你繼續拒簽的話,那我們會在進行下一個步驟。(│
│ │ 向一旁的C 男說)好,先生可以在旁邊看,但不要靠近、不要靠近。│
│ │ 曾先生,現在有什麼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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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28 │男子A :沒有問題啦,哪有什麼問題?(A 將原本穿一半的外套穿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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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38 │警員B :至於你剛剛講的那些對話,還有你剛剛對警方不雅的動作,甚至在警│
│ │ 方臉上吐口水的行為,我都會在筆錄中敘述。 │
│ │男子A :沒有,我哪有給你吐口水,拜託。 │
│ │旁人 :他剛是咳嗽而已,哪有吐口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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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51 │警員B :你剛吐口水的部分厚,涉嫌妨害公務。 │
│ │旁人 :剛剛要咳嗽你不給他去咳耶,大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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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57 │警員B :來,站旁邊(A 往前方走)那現在大家都現場蒐證錄影,因為你現在│
│ │ 涉嫌公共危險案是屬於現行犯,現行犯的部分警方要現場移送法辦,│
│ │ 現在警方會列印3 張酒測黏貼單厚,讓你簽名,假設你拒簽的話厚,│
│ │ 警方會再向你提示1 次,警方現在向你們告知厚,你們得曾姓親友因│
│ │ 為涉嫌公共危險罪、因為是現行犯,所以警方會現場上手銬,請蒐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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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27 │警員B :來,手伸出來、手伸出來,請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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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45 │警員B :警方現在對事不對人,只針對嫌犯,至於你們剛剛做什麼行為我們不│
│ │ 予追究,我只針對這個,像我吐口水的行為。 │
│ │男子A :我沒有,又不是小偷又不是強盜又不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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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56 │警員B :你敢對警方吐口水,你敢對法官、檢察官吐口水嗎?我直接就跟你講│
│ │ ,厚,你們就蒐證沒關係,可以這樣對人家吐口水嗎? │
│ │男子A :剛剛是咳嗽耶,大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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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7 │警員B :沒關係,我給你吐沒關係。 │
│ │旁人 :人家那是咳嗽,你不給人家咳嗽,一直說他吐你口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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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1 │警員B :來,警方向你現場告知厚,現在有3 張酒測黏貼單要不要簽名? │
│ │男子A :好、好,能不能給我打個電話? │
│ │警員B :你打電話沒關係我們沒有阻止你打電話,這是你的權利我們沒有阻止│
│ │ 你打電話。 │
│ │男子A :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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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24 │警員B :不行,你現在是現行犯就是要扣手銬,你家人可以來派出所,順便請│
│ │ 律師來,我們沒有阻止你。厚,看你們要誰來沒關係,來你要在酒測│
│ │ 黏貼單上簽名嗎? │
│ │男子A :……(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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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3 │警員B :要、或不要,給警方一句明示。好,沒關係。我等你,但我們不會一│
│ │ 直在這邊拖時間,好言好氣跟你講,你要鬧到這個樣子。 │
│ │旁人 :人家咳嗽你不給人家咳這樣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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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警員B :人家吐口水吐到臉上,吐到你臉上這樣對嗎? │
│ │旁人 :是你擋著他呀! │
│ │警員B :我們有蒐證錄影,我們有蒐證錄影。 │
│ │旁人 :我們有拍到呀。 │
│ │警員B :沒關係你們拍沒關係。 │
│ │旁人 :你一直擋著人家人家怎麼咳嗽?不給人家咳嗽又說人家吐你口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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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7 │男子A :好,你們不要講那麼多啦。(A往前方走,警方錄影跟上) │
│ │男子A :我不會跑,這我跑不掉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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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5 │警員C :先生,還是你要先去車裡面呀?這樣也比較不會冷。 │
│ │男子A :好好好,我會跟你們配合。 │
│ │警員C :對呀我說你要不要先去車內會比較不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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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 │警員B :你叫你們親友可以來派出所,有蒐證嗎? │
│ │警員C :有呀。 │
│ │旁人 :可以給我們看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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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8 │警員B :(聲音很小)我也是好言好氣跟你講……你要簽名嗎?不簽名的話上│
│ │ 警車了喔!上警車也可以打電話,那你要在酒測黏貼單上簽名嗎?…│
│ │ …好啦,那上警車,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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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3 │警員C :上警車也可以打呀! │
│ │男子A :等一下啦。 │
│ │警員C :你要打給誰車上也可以打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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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 │男子A :給我5分鐘好不好? │
│ │警員C :趕快處理完趕快結束啦。 │
│ │男子A :給我5分鐘好不好? │
│ │警員B :好我給你5分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