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金昌
謝竹軒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7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丙○○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林先生 」,於104 年3 月11日前某日,查得甲○○之妻所有、由甲 ○○與其妻共同使用之桃園市○○區○○○路000 號建物另 有搭建違章建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恐嚇 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林先生」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下 午2 時6 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甲○○所 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以其手中有上述建物違 建照片,要求甲○○出面「處理」之方式,向甲○○暗示若 未支付金錢,即會舉報拆除上開違建,嗣並多次與甲○○聯 繫更換交款地點,最後約定會面地點為上址建物,使甲○○ 因恐違建遭拆而心生畏懼,而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局大崙派出所報警處理,並搭載其胞兄與警員歐陽勇、周永 昌3 人同赴約定地點。待甲○○於同日下午4 時許抵達約定 地點後,即由甲○○下車與已到場等候之乙○○、丙○○談 話,至員警歐陽勇、周永昌則在車上埋伏,後乙○○、丙○ ○並向甲○○索討新臺幣(下同)10萬元作為不舉報違建拆 除之代價,甲○○因覺數額太高而與乙○○、丙○○議價, 乙○○即當場撥打電話與其稱為「老闆」之「林先生」聯絡 ,「林先生」與甲○○議價後降價為6 萬6 千元,然甲○○ 仍覺金額太高,「林先生」即向甲○○稱「要拉整個鐵…整 個鐵皮、整個鋼架把你拉掉」、「你損失,就比我開的價錢 還要多了」等語而恫嚇之,嗣經討價還價後,「林先生」同 意甲○○支付1 萬3,000 元,而甲○○知悉員警歐陽勇、周 永昌全程監控上開過程,為使乙○○、丙○○恐嚇取財之舉 人贓俱獲,遂假意交付1 萬3,000 元與乙○○收受,迨乙○ ○收得款項後,員警歐陽勇、周永昌隨即上前查獲,致乙○ ○、丙○○未能得手而不遂。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 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 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稱「與審判中不 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 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 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 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 相關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 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 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 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 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 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 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 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 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 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 ,其不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 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或不構成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 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 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 信,即可取得證據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參照最高 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507號、95年臺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 )。又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
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 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於其他 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仍屬證 人(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572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乙○ ○、丙○○雖同為本案被告,然公訴人援引各該被告於警詢 及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為其餘被告犯行之證據,則就各 該被告而言,其餘被告之陳述無異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陳 述,而為證人地位之證言,是此部分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所 為之陳述,原則上屬審判外之陳述,故亦須檢視上開證述內 容是否有前開得為證據之情形。經查:
(一)乙○○、丙○○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 ,對本身以外其餘被告而言,其性質雖均屬傳聞證據,惟 本院審酌乙○○、丙○○分別證稱係與對方一同於事實欄 一所示時、地,前往案發地點與告訴人甲○○會面之人, 而親身經歷本案犯罪事實之全部,其證詞對認定犯罪事實 之存否自有其必要性,且前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經檢 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 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後,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面前完 整、連續陳述其親身經歷,且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 應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之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二)乙○○、丙○○分別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證 述,對本身以外其餘被告而言;證人歐陽勇於檢察事務官 詢問時所為證述,對被告2 人而言,其性質雖亦屬傳聞證 據,惟上開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過程查無違法取證之瑕 疵存在,檢察官及被告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證人 警詢中證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均未於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本院審酌證人乙○○、丙○○分別 證稱係與對方共同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前往案發地點 與告訴人甲○○會面之人,業如前述;證人歐陽勇則為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警員,並於案發當日 與告訴人甲○○一同前往案發現場並查獲被告2 人,故上 開證人之證詞對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均有其必要性, 依前開證述作成時之情況,以其為證據,核屬適當,是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三)證人甲○○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其性質雖亦屬傳聞證據 ,惟該警詢過程均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是證人甲○ ○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堪認係出於自由意志。又證人甲 ○○業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傳喚到庭直接言詞審理,行交互 詰問程序檢視其證詞之憑信性,並予被告2 人詰問之機會
,再提示證人筆錄要旨,予被告辯論之機會,揆諸前揭說 明,證人甲○○於警詢時所為證述之意旨與審判中所述相 符者,已具可信之特別情狀,並適足供與本院審理時所述 互參印證,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證詞對認定犯罪 事實之存否自有其必要性,是證人甲○○於警詢中所為證 述意旨與本院審理中相符之部分,即當然有證據資格,而 有證據能力。至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 信與否之彈劾證據,亦無不許之理。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述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乙○ ○、丙○○並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其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與本件犯行均具關連性,其文書證據 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 為證據之情形,是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上開證據,均認為 有證據能力。
乙、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2 人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被告乙○○辯 稱:我與丙○○兩個人想說可以賺點外快,所以上網路查, 想說如果有檢舉違建的話,可以賺獎金。我在網路上租屋網 看到甲○○的電話,就打電話去給甲○○,問他那邊是不是 有違建,如果是違建,我們就要直接去通報,甲○○就約我 們出來,不是「林先生」派我們過去的,我連「林先生」是 誰都不知道。案發當天和甲○○見面時,我打電話去問我一 個網路上認識的朋友,因為甲○○當場一直要塞錢給我,一 下車他就要拿錢給我,網路上認識的那個人不是我老闆,我 跟他不太熟,是我有問題都會問這一個哥哥,微信上搖一搖 的朋友認識的,他是不是台灣人我不清楚,我跟他沒有見過 面;後改稱:如附件所示甲○○在案發現場的錄音內容,其 中的D 男應該就是「林先生」吧,我怎麼知道他是林什麼, 他是我微信的朋友,我手機都掉了,資料都不在了云云。被 告丙○○則辯稱:網路上、電視上都有報那種檢舉達人,年 收入破百萬,所以想說我們檢舉會有獎金。我們根本不認識 「林先生」,案發當天我與乙○○沒有要索取什麼費用,是 甲○○硬要塞錢給我們,說是茶水錢,拿了再走,我是跟乙 ○○自己去的,沒有「林先生」這個人云云。惟查:(一)事實欄一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於104 年3 月11 日警詢中證稱:「我於104 年3 月11日下午在桃園市○○ 區○○里○○路0 段000 號(華南銀行觀音分行) 對面接 到一名自稱姓林的男子打手機給我,該名林姓男子向我稱 我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的農舍有加建,叫我
到現場跟他處理,我聽該名林姓男子的口氣就是要跟我要 錢的樣子,我跟對方說我違建的部份只有一點點而已應該 沒關係,但是該名男子還是堅持要我到現場面對面處理。 後來我就跟對方約今日下午4 時許在桃園市○○區○○○ 路000 號的農舍見面,我到場後對方有2 人就從車子下來 跟我談,後來他們就跟我說我的農舍有違建情形,要我拿 10萬給他們,他們說他們老闆可以幫我處理,後來我跟他 們說我只能給他們6 千元,他們跟我說依行情價這種情形 要30至40萬才能解決,他們出10萬已經很便宜了,後來他 們說要問一下老闆,結果金額降到6 萬,我跟他們說我身 上所有的錢只有1 萬3 千元而且我過幾天要去大陸很久才 會回來,他們就打電話問他們老闆,最後以1 萬3 千元成 交。我是以壹仟元紙鈔13張交付於乙○○。我只有該名林 姓男子的手機號瑪,是0000000000號。」、於104 年3 月 12日警詢中證稱:「該名『林先生』在104 年03月11日以 電話0000000000撥打至我手機0000000000,向我詢問出租 廠房的事情,講著講著林先生提到我的出租廠房是違建, 我就回他說我哪有違建,我那只是一小塊違建而已,沒有 全部都是,然後林先生就說叫我出來講,約在我出租的廠 房(桃園市○○區○○里○○○路000 號)。我便回答他 我會去。這段話語氣整段讓我感覺要我拿錢出來處理,不 然就要舉報我拆掉我的廠房,電話中他完全沒有提及錢的 事,也沒有明告知我說如果我不給錢就要舉報拆掉我的出 租廠房,他只是一直強調他有拍照了,如果不處理的話你 那個出租廠房會被拆掉。於是我在104 年3 月11日下午3 時許前往約定地點,但並未碰到他,我便在現場回撥電話 給『林先生』,他便回我換約在忠愛莊,但沒講詳細地點 ,只說到了就回撥給他。掛斷後沒多久,『林先生』又撥 給我說還是約在我出租廠房見面。第2 次約在出租廠房後 ,我請教警察友人,警察友人建議我直接報案,不然他們 會再持續要錢,於是警方便開巡邏車至我住處中壢區山東 里福山路一段888 號後,再由我駕駛自家轎車在警方至出 租廠房現場,因為我怕警方開巡邏車會打草驚蛇嚇走犯嫌 所以我提議搭著我的私家車再到現場與犯嫌見面。一到現 場我下車與犯嫌見面,他們便拿出我出租廠房的資料(地 籍圖、跟我的個資),說我這出租廠房全部是違建,如舉 報的話你廠房會被拆掉,他們現場用計算機按一按,上面 顯示10萬的數字,於是我與他討價還價,最後是13,000元 給他們,並且說不要舉報我這些錢你們拿去喝茶,現場有 提到我這種情形行情價是30至40萬元,我都有錄音起來並
且提供給警方。」、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桃園市○○區 ○○○路000 號建物是我太太所有,我們兩人一起使用。 10 4年3 月11日有一位我不知道是誰的人打電話給我,說 要約我出去談我上開建物有關違建的問題,打電話給我的 人跟我說『你那邊有一棟房子』,問我是不是,接下來就 說『你那一棟房子很像有違建』,還問我要不要出來處理 一下,電話中沒有講到要如何處理,但我有聽人家講說這 個就是要拿一些費用,有聽人家講過,所以我接到這通電 話,他雖然只說我那邊有違建,要不要出來談一下,可是 我那時候就已經知道他是想要跟我拿錢,不然要去報違建 。之後對方又打來說看要不要在哪裡碰面。第三通電話是 我回撥給他,要跟他確認地點,本來講說要在7-11,我說 好,但是過了一下子,對方又打電話說要換地方,我告訴 他我要上班沒有空跑那麼遠,後來對方又改說要到我的鐵 皮屋,也沒有說有誰要過來,就是他一直換地點的時候, 我就覺得有一點怪怪的,就有一點害怕,決定報警好了, 要不然怕事情會沒完沒了。我就先去派出所帶歐陽勇警察 過來,我跟警察說等一下有人要跟我拿費用,要找我私下 談,然後有兩位警察坐在我車子後面跟我一起去,我車上 還有我哥哥,就比較有安全感。車上的人包括我、歐陽勇 他們兩個警察及我哥哥,我記得就只有這4 個人,由我開 車,我就車頭向著我廠房那邊,我下車時,被告2 人剛好 就在我的車頭那邊,之後我就下車跟他們談,我問他們有 什麼事情,他們就拿出我太太那一塊地的地籍圖出來,說 我這塊地一直蓋那麼寬,上面應該有違建,我就跟他說我 只有後面廁所一點點違建而已,這樣有關係嗎?他們說你 這個就是有違建,有違建就要處理,後來他們就說到用金 錢處理,他們的意思應該是說,因為那時候政府有推行即 報即拆,舉報人會有檢舉獎金,如果我給他一點錢,他就 不要去報,應該是這樣子的意思。附件勘驗內容是我在現 場用手機錄的音,被告2 人到場之後,有問我說『你這個 是合法的嗎,那合法的話,我們做檢舉也沒差』,我就跟 他們說『不要啦,這一點點拆也麻煩,還是說你就一點點 工錢,不要大家這樣子搞』,被告2 人還沒開口提到錢的 事,我就有主動說不然就一點工錢,是因為被告2 人意思 就是說我這個有違建,否則他們怎麼會有剛才講到那一段 、怎麼會那麼好心提醒我這個有違建,不就是為了錢,要 來跟我拿一些費用。之後被告就跟我開價說這要用多少錢 來處理,剛開始說10幾萬,我說我沒有那麼多錢,我想頂 多拆掉算了,我廁所只有一點點,我花那麼多錢做什麼,
我就開始跟被告討價還價,被告就一直打電話,反正講到 價錢就一直打電話,打給誰我不知道,後來講到一個階段 ,被告有拿電話給我跟電話中的那個男生講,那個男生就 是一開始打電話給我的那個人,因為聲音聽起來很像,所 以我確定他們是一起的,我就跟他說我是上班人沒有錢, 講到後面就是1 萬多元,他就說好OK這樣子。一剛開始他 們嫌太少,就有說不要,後來還是有拿錢。當天我與乙○ ○的對話中,乙○○有說過『6 萬6 是買你沒有事圍啦, 啊包你全部沒事,以後有事就直接找我們,我們就直接來 處理』,意思就是我那一點小違建,他們會幫我處理,就 是不會再找我,或者不會報我違建。104 年3 月11日當天 我在桃園市中壢區山大二路鐵皮屋那裡有交付現金給2 位 被告,金額是1 萬多元,詳細數字我忘記了。付完錢之後 ,我車上的歐陽勇警察及其同仁就帶被告他們去大崙派出 所。」等語明確,並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 錄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參。經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 中,係經當庭告知偽證罪之處罰,並命其朗讀結文後具結 後為上開之證述,而證人甲○○與被告乙○○、丙○○素 昧平生、夙無怨隙,此為其3 人所是認,是原已難認證人 甲○○有何竟甘冒誣告及偽證罪刑責之風險,先後於警詢 及本院審理中經具結後,憑空杜撰前開遭某自稱「林先生 」之人撥打電話以檢舉違建一事相脅以索討金錢,嗣其前 往與「林先生」約定碰面之案發地點後,即係被告2 人出 面與其商談,談話過程雙方議價時,被告並曾撥打電話令 其與該名「林先生」對話之虛情,以蓄意陷被告乙○○、 丙○○於罪之必要,是證人甲○○前揭所證情節,原非子 虛。再查:
1、本院於105 年12月12日審理期日,曾當庭勘驗告訴人甲○ ○於案發當日以手機所錄其與被告乙○○、丙○○2 人之 對話錄音檔(勘驗全文如附件),此有該日審判筆錄1 份 在卷可參。揆諸附件勘驗內容所示,被告2 人抵達案發現 場後,被告丙○○即向告訴人甲○○稱「你這個合法的嘛 ?」、「合法的嘛,啊那合法那我們我們也做我們檢舉也 沒差啦厚。」而表明欲檢舉事實欄一所示建物之違建,而 在甲○○答稱「不要啦,你,那個一點點而已拆也麻煩」 之後,被告乙○○猶向邱創稱「因為我們也交差回去了啊 」,而稱其尚須向他人「交差」,嗣甲○○即向被告2 人 表示願支付一點工錢,希望被告2 人「不要在那邊搞」, 被告乙○○即再向甲○○稱「因為我們只是負責月眉中壢 這一區」,而表示其與被告丙○○有固定負責區域,後甲
○○向被告2 人稱其僅為上班族,無法支付太多金錢後, 被告乙○○竟再向甲○○詢問「一天租金有5 萬嗎」,而 探求事實欄一所示建物之租金收入多寡,甲○○即表示「 收不到租金你們又搞這個出來,. . . 給你們吃茶啦」, 而稱其願意略付薄資給被告2 人,被告乙○○即表示「等 一下我問」、「我們回去跟老闆. . . 」,而表示其上頭 尚有「老闆」,甲○○旋即向被告2 人表示請該2 人的「 老闆」稍微包容,後因甲○○屢屢要求減價,被告乙○○ 、丙○○即輪流稱「我們老闆有交代啦」、「不然那就不 用了」、「回去再談好了啦」,告訴人甲○○聞言,即向 被告2 人稱「我是…一點點啦你如果說啊再給它報,我拆 了一點點我麻煩,我請這也要,可能做這個也要1 天、1 天還2 天來恢復,對不對也要1 萬多元2 萬,啊我一點點 給你們吃茶,嘿啊,好不好…」,然被告乙○○仍續稱「 我們回去也不好交代啦」,告訴人甲○○即直接詢問被告 2 人「嘿喔,要多少啦,不然要多少?」,而詢問被告2 人欲索取之款項金額,被告乙○○旋即向甲○○稱「我直 接這樣跟你講啦。你這塊全部都是違建啦。你你興建農舍 嘛對不對,你鐵皮蓋下去,而且現在…。所以受、受容積 率那些沒有說像換算下來。可是你這個違建的部分,已經 超過那個,嘿,對啊」,而向甲○○表示其違建面積甚大 ,甲○○遂再稱「啊不然你要要多少?不然你要多少啦? 」而詢問被告2 人其意究欲索討多少金額,而被告乙○○ 則要求甲○○與其一同回去「跟老闆講一下」,甲○○遂 表示其今日需出國,待返國後違建恐已遭拆,而被告丙○ ○則向甲○○表示「啊最少啦,太少啦」,後甲○○即向 被告2 人表示「那個要要要到10萬喔,不要這樣啦」,而 稱10萬元之金額過高,詎被告乙○○竟仍向甲○○稱「平 常都是,都是到三四十啊」,而稱其平常索討之價碼為30 、40萬元,後甲○○即向被告2 人稱是否可以1 、2 萬元 處理完畢,被告乙○○則向甲○○表示「這樣6 萬好不好 ?」、被告丙○○則稱「我們這樣就回去我們也是一樣會 被…我們也是會有事啊」、「我們老闆也是說你這樣子… 」,而表示倘隨意接受甲○○之開價,將難以面對「老闆 」,然因甲○○苦求希望能以1 、2 萬處理此事,被告乙 ○○即先表示「那我先去打電話問一下」、「你跟老闆講 」,後旋又改稱「啊我是覺得…不然…,厚好,10萬」, 而甲○○仍表示其並無這麼多的現金,被告乙○○即稱「 這樣我也沒辦法了啦」、「沒有啦我說我拿回去會被我老 闆譙啊」,而表明其數額過低無法接受,否則難以向老闆
交代,後被告丙○○則要求乙○○撥打電話詢問老闆,被 告乙○○則稱「嘿啊問他說可不可以,不可以的話我們也 走人了,嘿啊」,之後被告乙○○撥打電話給「老闆」並 接通後,被告丙○○即向「老闆」表示甲○○僅有現金1 萬3 千元,後「老闆」即自行與甲○○對話,並在電話中 向告訴人甲○○稱「不要、不要跟我說那些有的沒有的啦 ,對不對」、「當作我是乞丐,在說那些」、「那個溪上 面,鋪那個什麼什麼,我如果要跟你恐嚇那個1 萬、1 萬 多元啊,我褲袋裡隨便也有1 萬多元,我拿你那個1 萬多 元做什麼?」,而向告訴人甲○○表示對其所提1 萬3 千 元金額之不滿,然因甲○○屢次要求「老闆」降低價碼, 「老闆」即要求與乙○○通話,被告乙○○於通話中向「 老闆」表示「好啦好啦好啦那我知道了」後,即向甲○○ 稱「6 萬6 是買你沒有事圍啦,啊包你全部沒事啊,嘿啊 」、「以後以後有事就直接找我們」、「我們就直接來處 理」、「嘿啊不會讓你這個…讓你完全沒事就對了,嘿。 」、「啊以後以後有人來這邊跟你使使鳥鳥有的沒的,我 們就會過來處理,嘿啊。」,而稱願讓甲○○支付6 萬6 千元以息事寧人,並擔保日後為甲○○處理與上開建物有 關之糾紛,然因甲○○仍有議價之意,被告乙○○即向甲 ○○表示「好不然大哥你直接跟我講說你可以多久,給我 一個時間不好?」而要求甲○○自己提出能夠付款的期限 ,並要求甲○○和「老闆」通話,嗣「老闆」即向甲○○ 恫稱「要拉整個鐵…整個鐵皮、整個鋼架把你拉掉」、「 你損失,就比我開的價錢還要多了」、「要不然你是要多 少要跟我處理?」而表示若甲○○之違建遭拆,甲○○之 損失將會大於「老闆」向其開價之金額,並要求甲○○說 明其所欲支付之款項金額,後甲○○即表示「我現在1 萬 多元啦,我褲子口袋裡就剩這些而已…」,「老闆」聞言 ,即要求與乙○○對話,被告乙○○在電話中向「老闆」 表示「好啦啊那我知了啦」,證人甲○○後亦向被告2 人 稱「嘿啊。謝謝啦嘿啊謝謝」而達成協議,被告乙○○並 即向證人甲○○表示「後面還有什麼事情就打電話給我們 」、「我們老闆隨時來」,被告丙○○亦稱「好了,回去 報告了」、「你知不知道我們最大的就是、最大的就是議 員啦,立委些的啦,他們都有插股份那些的」而表示渠2 人要回去向「老闆」報告,並向甲○○誇耀其民代勢力。 是上述對話情節,均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本院 審理中所證被告乙○○、丙○○及「老闆」即「林先生」 係以將舉報拆除違建一事恐嚇其交付款項之過程一致,而
堪認證人甲○○前揭警詢以迄本院審理中所證情節,均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再者,被告乙○○、丙○○於對話 中聽聞證人甲○○原意支付之金額過低後,即頻頻以「我 們就這樣回去我們也會有事」、「拿回去會被我老闆譙」 等語而拒絕接受,是乙○○、丙○○於案發當時固一度有 推拒之情,然原因係因甲○○願意支付之數額太低,而非 真誠婉拒收受,此觀諸被告乙○○嗣並撥打電話令甲○○ 與「老闆」即「林先生」直接對話,而在「林先生」同意 收取6 萬6 千元,但甲○○仍想減價時,更要求甲○○自 己說出能支付款項之期間一情,更可得證,故此均與被告 乙○○、丙○○所辯於案發當時通話對象之「林先生」並 非渠2 人之「老闆」,且案發當日係證人甲○○強行支付 金錢與渠2 人收受一節,全不相符,益徵被告乙○○、丙 ○○首揭所辯,堪認無非飾卸之詞,要無足採。 2、再者,「恐嚇之性質,不以違法為必要,雖屬合法之事, 若以恐嚇要挾,仍構成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第71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檢舉違建故屬法律所許 可之事,惟本案被告乙○○、丙○○與「林先生」3 人, 係以甲○○若不支付相當金錢,即舉報本案建物蓋有違建 ,使上開建物遭拆除為手段,恫嚇甲○○使其交付款項,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乙○○、丙○○與「林先生」3 人以 合法之事為恐嚇要挾,仍無解於恐嚇取財罪之成立,自堪 認定。
(二)告訴人甲○○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確曾交付現金1 萬 3 千元與被告乙○○收受之事實,業據被告乙○○、丙○ ○2 人坦認在卷,核與證人甲○○所述相符,並有當日交 付之壹仟元鈔票13張之影印本、甲○○出具之贓物認領保 管單(領回現金1 萬3 千元)等件在卷可參,堪足認定。 惟「刑法第346 條之恐嚇罪,係以恐嚇使人生畏怖心而交 付財物為要件,故其交付財物,並非因畏怖心所致,其恐 嚇尚非既遂,上訴人雖於17日以恐嚇使被害人生畏怖心, 而被害人於次日攜款前往交付,乃出於警察便利破案之授 意,並非因其畏怖心所致,自應仍以恐嚇未遂論科。」( 最高法院著有42年台上第440 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1、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檢察官問:104 年3 月11日打電話給你的人,以及出現在的鐵皮屋前面的兩位 被告,這3 個人跟你講話的內容有無讓你感到害怕,而讓 你把錢交給他們?)想說就花錢了事,就找上門來了。( 檢察官問:我剛剛的問題是問你當天有無因為這些人的言 行,讓你感到害怕?)還好,一點緊張。(檢察官問:你
在警局作證時,問你在遭受恐嚇的過程當中有無讓你心生 畏懼,你回答『兩名被告以及林姓男子的行為讓你很害怕 』,是否為你所述?)這是當天做的筆錄,才會有這個紀 錄。(檢察官問:你當天是否是據實陳述,照你當時的感 覺講的,沒有錯吧?)是。(檢察官問:你在警局講的內 容跟你剛才所講的有一點不一樣,是否警局那時候距離案 發時間比較近,你記得的比較清楚,還是你剛才講的比較 實在?)當下一緊張,緊張跟怕,可能就比較分不清楚, 應該說是緊張。(檢察官問:我的問題是你在警局講的內 容跟你剛才所講的有一點不一樣,是否警局那時候距離案 發時間比較近,你記得的比較清楚,你何時講的比較實在 ?)應該是現在講的比較實在。(檢察官問:你既然沒有 感覺到害怕,你為何要提告他們恐嚇取財?)因為之前沒 有見過面,他們又一直打電話過來,那時候我會怕,被告 他們兩個是還好,那時候就只是緊張而已。」、「(受命 法官問:你是在什麼時候決定去報警的?)就是那個時候 ,他一直換地點的時候,我就決定報警好了,要不然怕事 情會沒完沒了。(受命法官問:你的意思是說本來約在7 -11 ,後來他又打電話過來要改約在你工廠那邊時,你就 決定要先去報警了?)他後來不是說要約在工廠,他不知 道講一個是哪裡,是我跟他要求說在工廠那邊。(受命法 官問:是你跟對方講說要約在你的工廠,講完電話之後, 你就覺得那你應該先去報案,是否如此?)對,因為他們 一直換地點,我就覺得有一點怪怪的,於是我就報案了。 (受命法官問:你覺得他們一直換地點怪怪的,你覺得怪 怪的地方在哪邊?)就是在社會新聞上面有看過,就會感 到怪怪的,在自己的地方會感到比較安全。」、「(受命 法官問:你所謂的不安全是因為怕換地點,造成什麼樣的 情況讓你覺得不安全?)到陌生的地方就感覺不安全,換 地方一直換,每次講電話都不同一個地方,你就會感覺害 怕。」、「(受命法官問:檢察官說你在警察那裡,警察 問你說過程中是否令你心生畏懼,你的回答是說丙○○、 乙○○及一位林姓的男子即一開始打電話給你的人,行為 讓你很害怕,但是剛剛你一直回答說你也覺得還好,即使 被他們拆掉,你也覺得還好,你只是覺得他們之後可能會 一而在再而三會一直來,所以才去報警,請問你當時在警 察那邊為何要回答警察說你會覺得很害怕?)因為那時候 他一直打電話來換地點,所以我才會感到害怕,後來我報 案以後,我就只是緊張而已。」、「(受命法官問:所以 你的意思是一個陌生人打電話來給你,用的藉口就是說你
那邊是不是有違建,要舉報你有違建的手段來跟你要錢, 且又約在你不是很熟悉的地方,你感覺到他會跟你要錢, 又有可能對你身體造成不可預期的危害,所以你才感到害 怕,是否如此?)對。」等語明確;又證人即案發當日與 甲○○一同前往案發現場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 崙派出所警員歐陽勇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104 年3 月 11日,我有到桃園市○○區○○○路000 號的鐵皮屋,因 為甲○○於當天報案,說他被人家恐嚇,因為違建的動機 ,跟對方有約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要交付款項 ,要我們過去協助處理,當天我跟一位叫做周永昌的同仁 一起過去。」、「(受命法官問:依照你方才的證述,甲 ○○跟你們報案時,是說他被人家以違建的事情恐嚇要交 付錢,請問這違建是什麼事情,又是如何恐嚇?)甲○○ 說他有一個倉庫在案發地點,有一部份建築主體是沒有申 請合格的,如果他沒有答應對方,他怕人家會檢舉到市政 府,會被拆除,拆除之後當然會超過這個款項。(受命法 官問:跟你確認,甲○○跟你報案時,至少有跟你說有人 以他的倉庫有違建為由,跟他恐嚇要錢,他害怕他的倉庫 被人家舉發之後就要拆除,他至少有講到這裡嗎?)有, 沒錯。」等語在卷。是觀諸證人甲○○、歐陽勇所證,甲 ○○於陌生男子「林先生」在案發當日撥打電話暗示以檢 舉違建為脅向其索款之電話,並相約於其不熟悉之地點會 面,嗣又屢屢更改見面地點之際,即已因其先前觀看社會 新聞之印象,對該該恐嚇手段及會面方式心生畏懼,並因 此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向警方報 案告以上揭遭恐嚇之情,且帶同2 名員警前往案發地點。 而被告乙○○、丙○○既係受「老闆」即「林先生」指示 而來,而與「林先生」同有以舉報違建一事恫嚇甲○○以 索取金錢之犯意聯絡,則縱被告2 人在案發現場與甲○○ 會面之際,甲○○因已有警察在車上埋伏陪伴而感到安心 ,致雖有緊張情緒,然對被告2 人已無畏懼之感,仍無解 於被告乙○○、丙○○及「林先生」3 人先前推由「林先 生」撥打電話以前述內容恐嚇甲○○,致甲○○心生畏懼 之事實,是被告乙○○、丙○○與幕後老闆「林先生」前 揭以舉報違建為脅要求甲○○交付金錢之恫嚇行徑,確已 造成甲○○心生恐懼,固無疑問。
2、然而,依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所證:「(受命法官問 :剛剛被告一直講說,他們當天有要走的樣子,有要拒絕 的樣子,是你一直給他錢,請問你在當下的情境,你為什 麼會覺得即便被告他們表現出要走或是拒絕的樣子,你也
應該要給他們錢?)因為當時就想說花一點錢,讓他們不 要報了,當時就有那一點想法、衝動,他們拿了一點錢就 不會報違建了。(受命法官問:因為當天其實已經有警察 在現場,所以你當時本來的預計如果被告這兩個人有收了 錢,警察就可以當場抓到他們嗎?)我不知道這個,我載 了警察後就沒有想那麼多了,感覺就比較不會怕了。(受 命法官問:如果兩位警察都已經在現場了,你認為你帶去 的警察會眼睜睜的看著被告拿著你的錢離開嗎?)後來我 就沒有想那麼多了,安全感有了,我就沒有想那麼多了。 (受命法官問:後來你錢給出去之後,警察做了什麼舉動 ?)警察就下車叫被告他們拿證件出來。」等語,證人甲 ○○固就案發當日既已由員警陪同到場,何以仍需支付款 項與被告2 人,暨其雖稱支付款項係為花錢消災,然在員 警身在案發地點之情況下,其是否仍認乙○○、丙○○竟 可於取得金錢後順利離開現場一事,答稱「並沒有想那麼 多」。然觀諸證人甲○○前揭所證,其帶同警察前往現場 後,在面對被告乙○○、丙○○2 人時,實即已因「有安 全感」而並未感到害怕,是甲○○於案發當時在有員警在 旁埋伏、故其甚感安心之情況下,原已難認有何係因心生 畏懼始交付款項與被告2 人之情。況且,證人歐陽勇於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