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706號
TYDM,103,訴,706,20170424,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莫正宇
選任辯護人 呂月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
12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莫正宇就本判決犯罪事實二、㈠、㈡、㈢提起上訴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是上訴狀敘述「上訴理由 」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倘有缺漏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 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莫正宇就本案判決全部聲明上訴後,僅 就犯罪事實一、二、㈣部分補提上訴理由,其餘部分均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以裁定命應於5 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06 年3 月14日向上訴人送達 ,有送達證書1 份可證。然上訴人迄今仍未就犯罪事實二、 ㈠、㈡、㈢部分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此部 分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