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548號
TYDM,102,訴,548,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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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廷健



選任辯護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吳俊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26348 號、100 年度偵字第28590 號、101 年度偵字第
2640號、101 年度偵字第149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周廷健周廷章鍾永弘呂英紋於民國100 年3 月間 某日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謀意僱 人共組詐騙集團。被告周廷健周廷章鍾永弘另基於上開 犯意前往泰國華新地區,租用址設59/135 Muban .Crystal View Soi .HUA-HIN116 T .NhongkaeA .HUAHIN Prachuap K hiri Khan ,Thailand 之平房架設機房(下稱華新機房), 呂英紋在臺灣地區負責機房帳務;被告周廷健周廷章及鍾 永弘則前往泰國地區購買電腦、路由器及Gateway 通訊閘道 器等設備,並由有犯意聯絡之陳義正設定詐騙語音發送話務 系統,成立詐騙機房,並製作「上海市公安局」、「法院一 線稿」、「保密偵字案」及「做科長三克拉」等詐騙集團話 務人員例稿之教戰守則,並於100 年4 、5 月間某日起,以 第1 線人員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第2 、3 線話務人 員無底薪,惟如順利詐得款項,第1 線話務人員可抽百分之 5 、第2 、3 線人員各可抽百分之7.5 等代價,陸續僱用被 告吳俊賢曾一峯耿啟能呂恒叡張忠陽羅智羣、許 慧琪(改名為許雅柔,下稱許雅柔)、蕭雋恆(已改名為蕭 駿騰,下稱蕭駿騰)、練柏君及真實姓名不詳成年大陸地區 女子(於100 年8 月25日經泰國警方拘捕)等前往華新機房 擔任詐騙機房話務人員成立詐騙機房,並以此方式朋分獲利 。渠等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陸續自該時



起,同住於華新機房內,互為以下之分工:由被告周廷健周廷章操作電腦語音發送系統,輸入帳號、密碼及下指令予 路由器,透過陳義正事先設定路由及IP之VOIP、Gateway 通 訊閘道器連結至預設之電腦IP,隨機大量撥號給大陸地區之 室內電話,接到電話之不特定大陸人民接通後會有語音通知 ,內容略為接聽電話者之帳戶或信用卡遭不法利用涉及刑事 司法案件或銀行貸款繳納手續費等方式實施詐術,須儘快與 公安聯絡云云,俟大陸地區人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 示回撥電話後,會先接通至第1 線人員(即假扮中國電信客 服人員)之許雅柔及大陸地區女子。許雅柔及大陸地區女子 即依據被告周廷健周廷章鍾永弘提供之詐騙教戰守則, 先安撫回撥電話之大陸地區人民,並伺機套出來電之大陸地 區人民個人資料後,要求其等候公安人員聯繫,並佯裝幫忙 轉接,隨即轉至第2 線人員(即假扮大陸地區公安人員)之 被告吳俊賢曾一峯蕭駿騰耿啟能練柏君。第2 線人 員則誘騙來電之大陸地區人民揭露個人金融帳戶及帳戶金額 ,再轉接第3 線人員(即假扮金融局官員或檢察官人員)呂 恒叡、張忠陽,指導大陸地區人民持銀行卡至提款機操作匯 款至周廷健周廷章羅智羣以網路SKYPE 向邱昱齊(原名 邱震興,下稱邱昱齊)、柯志翰王世明張富昌取得當日 供詐騙機房使用之大陸地區銀聯卡帳戶內,被告周廷健、周 廷章及羅智羣另需每日經由網路SKYPE 以帳號「福氣」為代 稱與邱昱齊對帳,並通知呂英紋在臺灣地區取款。㈡、邱昱齊明知網路SKYPE 帳號暱稱「福氣」之被告周廷健、周 廷章及網路代稱「跳蛋」、「錢多多」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士均係以詐騙機房為業,需利用兩岸開放小額提款 之銀聯卡帳戶藏匿、掩飾犯罪所得,仍自100 年5 月間某日 起,與張富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成立詐 欺轉帳機房,由張富昌出資交邱昱齊向綽號「阿布」之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陸續以總計50萬元之價金購入多張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 農業銀行等大陸地區之銀聯卡及帳戶申辦個人資料資訊後, 由張富昌保管,另為規避查緝,由張富昌出資供邱昱齊委託 不知前情之徐繼威謝東軒(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6348 號、10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1 年度偵字第26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代為承租址 設桃園縣桃園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以下沿用舊稱 )江南10街32巷20號5 樓之房屋,再由邱昱齊購買強波器1 臺、中華電信數據機及網路攝影機等架設發射器供轉帳機房 使用,並與詐騙機房約定以每日詐騙所得百分之13作為邱昱



齊、張富昌之酬金。另以轉帳洗錢所得酬金總得百分之8 僱 用柯志翰王世明王名揚原名王振權,以下稱王名揚) 、黃鈺翔於網路操作轉帳;另以轉帳洗錢所得酬金總得百分 之10僱用黃茂鈞曾士晏邱繼仟等候轉帳機房聯繫持銀聯 卡提款,以此方式共組轉帳機房,並於網路以代號為「綠豆 冰」、「兩津勘吉」等與詐騙機房聯繫。運作模式為每日提 供可使用之銀聯卡帳戶、帳戶申設人與詐騙機房人員,供詐 騙機房第3 線話務人員指示大陸地區人民匯款。嗣大陸地區 人民匯款進入指定帳戶後,經詐騙機房通知,柯志翰、王世 明、王名揚黃鈺翔於網路操作,輸入銀聯卡帳戶及密碼, 將詐騙機房詐得款項分層轉入轉帳機房所持有下一層銀聯卡 帳戶內,以此分層轉入方式,將詐得款項分割為每筆1 萬元 人民幣以下之金額轉入黃茂鈞曾士晏邱繼仟持有之銀聯 卡帳戶內,再通知黃茂鈞曾士晏邱繼仟在臺灣地區以所 持有銀聯卡至自動提款機提領款項,以切斷資金流向及交易 對象。曾士晏邱繼仟提領款項後交由黃茂鈞回交邱昱齊邱昱齊再與詐騙集團臺灣聯絡人聯繫並交付每日扣除酬金後 之詐騙所得。被告周廷健周廷章鍾永弘呂英紋等以此 方式順利詐得如附表所示大陸地區人民于宏偉張凌、鮑宏 偉、廖麗旬、梁秀根及蔡有琴交付款項共計人民幣約1,656 萬5,000 元,折合約新臺幣6,000 餘萬元;邱昱齊張富昌 等人以此方式成功掩飾上開詐欺集團因犯罪所得之財物。㈢、江慶展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 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者,極有可能利用該門號從事財產有關之 犯罪,賣予不詳之人使用,易供作犯罪集團隱匿犯罪所用之 聯絡工具,竟仍基於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100 年6 月8 日前往桃園縣中壢市( 現已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以下沿用舊稱)內壢附近之遠傳 、臺灣大哥大、中華電信之電信門市申辦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等5 線行動 電話門號SIM 卡後,再於取得SIM 卡之當日,在桃園縣中壢 市文化街某通訊行門市以5 線總計2,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通訊行負責人。嗣詐騙集團成員邱昱齊取 得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 00號等4 張門號SIM 卡(下稱上開門號)後,除自用外另交 由轉帳機房內有犯意聯絡之張富昌王世明曾士晏使用並 連繫,江慶展即以此方式幫助他人犯罪。嗣經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人員依法執行通訊監察時,始悉前情。㈣、陳義正明知電話號碼應可依電話申登人基本資料辨識使用人 身分,如無正當理由需隱匿或變更電話號碼者,極有可能利



用該電話事財產有關之犯罪,且易供作犯罪集團隱匿犯罪所 用之聯絡工具,仍與陳義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陳義平自100 年3 月間某日起,租用設在美國、新加坡、 香港等地之網路電話系統(下稱二級平台),陳義正則使用 大陸地區人民楊振華(已於100 年9 月28日遭大陸地區公安 單位拘捕到案)租用位於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之伺服器做為 一級平臺伺服器,並於伺服器上安裝「任意改號」(提供竄 改來電號碼及隱藏來電號碼)、「群撥群呼」(提供連續撥 號)及「線路落地對接」軟體,架設詐騙網路電話話務平臺 ,並將自他處購得之VOIP、Gateway (網路電話閘道器)等 設備,連接電腦設定相關路由及IP後,再分送國內外各地供 詐欺機房成員使用,並要求詐騙機房成員先行儲值話務費用 至其指定之帳戶,再以通話每分鐘3 至6 元不等之費用扣除 。陳義正則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 6 住處內,依權限帳號,由遠端登入該VOS 網路電話管理系 統協助管理,負責維持網路電話撥打穩定順暢,同時維護網 路順暢、話質清晰以利語音電話詐騙。
㈤、林學隆何俊南黃秋華何俊南黃秋華部分均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6348 號、100 年度偵字第28590 號、101 年度偵字第2640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郭華強(已歿)均可預見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 重要理財工具,如任意交付給他人而不加聞問,該帳戶可能 成為犯罪集團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持以犯 罪,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故意,林學隆先向友人鄭 玉華(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0 年度偵字第28590 號、101 年度偵字第264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用其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行 ,帳號00000000*** 號之帳戶,再經由其母即不知前情之林 萬蘭英取得不知情之妹林思妤所申辦供母親使用第一商業銀 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 號帳戶之資料;郭華強則提 供其向友人秦偉誠、郭佳豐(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其等 所申辦,分別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林學隆、郭華 強於取得鄭玉華、林思妤、秦偉誠、郭佳豐之帳戶資料(下 稱上開帳戶)後提供由陳義正使用。陳義正即以簡訊傳送上 開帳戶與使用話務平台系統之詐騙機房,要求機房人員按時 將話務費用匯入上開帳戶內。
㈥、嗣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桃園縣政府 (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於呂英紋住處扣 得行動電話3 支、存簿6 本、匯款單據34張、筆記型電腦1



臺;張富昌位在桃園縣大溪鎮(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大溪區) 頭寮電仔14號住處扣得銀聯卡290 張、中國移動通信儲值卡 26張、交通銀行收據13份、中國工商銀行收據19份、中國建 設銀行收據6 份、中國光大銀行簽約業務回執聯9 份、中國 工商銀行申請書26份、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動態密碼產生 器12顆、大小車基本卡號資料14紙、行動電話5 支;於王名 揚位在桃園縣○○市○○路000 號20樓之2 住處扣得電腦主 機1 臺、螢幕1 臺、無線網路天線、印表機1 臺、筆記型電 腦2 臺、隨身碟1 支、中國通信移動SIM 卡4 張及電腦列印 資料1 件;另於邱昱齊住處扣得行動電話9 支、電腦主機1 臺、隨身碟1 個及現金8 萬7 千800 元;在桃園縣○○市○ ○○街00巷00號5 樓機房扣得強波器1 臺、中華電信數據機 2 臺、網路攝影機1 臺、網路線材1 綑,因認被告周廷健吳俊賢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周廷健吳俊賢分別業於起訴後之106 年1 月13日、同年月15日死亡,此有被告周廷健吳俊賢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憑 (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48 號卷十一第245 頁、第246 頁 、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48 號卷十二第29頁至第30頁),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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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