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99號
SCDV,106,訴,299,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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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被   告 鄧素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06 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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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