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00號
SCDV,106,補,400,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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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黃治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書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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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