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李國中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
陸拾捌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
伍佰參拾壹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應繳納裁判
費用新臺幣参萬伍仟伍佰参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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