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豐富建設有限
公司、黃珮縈、沈明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肆仟貳佰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貳拾玖萬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貳
拾玖萬肆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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