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郭元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邱坤淵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
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