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27號
SCDV,106,補,327,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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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胡梅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曾清鎰即群合工程行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肆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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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