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12號
SCDV,106,補,312,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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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楊涔忻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清江張睿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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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