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11號
SCDV,106,補,311,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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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張士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敏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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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