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1號原 告 張士宇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敏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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