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11號
債 權 人 焦翌安
法定代理人 焦亭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信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本件請求為履行契約(即狀附協議書)或給付扶養費?倘
為前者,請釋明債權人得據以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系爭協議
書之當事人為焦亭維、周信甫);倘為後者,請陳報債務人
已屆期而未給付之扶養費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