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411號
TCDV,106,司促,16411,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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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11號
債 權 人 焦翌安
法定代理人 焦亭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信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本件請求為履行契約(即狀附協議書)或給付扶養費?倘
  為前者,請釋明債權人得據以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系爭協議
  書之當事人為焦亭維周信甫);倘為後者,請陳報債務人
  已屆期而未給付之扶養費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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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