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84號
SCDV,106,司聲,84,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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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傅宏濤
聲 請 人 陳榮次
聲 請 人 范武光
聲 請 人 宋敏權
聲 請 人 劉邦財
聲 請 人 林鈺英
聲 請 人 羅竹美
聲 請 人 甘佳男
聲 請 人 呂紹琴
聲 請 人 徐素珠
聲 請 人 李青奇
聲 請 人 李庭芝
聲 請 人 戴宏光
聲 請 人 陳隆善
聲 請 人 彭正光
聲 請 人 魏上晉
聲 請 人 魏上書
聲 請 人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湯玉芳
相 對 人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玖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伍仟貳佰元」;理由欄三、第9至12行關於「合計為11,553,711元(即計算式:1,204,013+1,548,768+1,284,092+2,086,074+1,649,295+1,844,950+1,936,519=11,553,711)之裁判費為113,728元」,應予更正為「合計為13,406,274元(即計算式:1,204,013+1,548,768+1,852,563+1,284,092+2,086,074+1,649,295+1,844,950+1,936,519=13,406,274)之裁判費為130,008元」;理由欄三、第15至16行關於「費用額為4,549元(即計算式:113,7280.04=4,549」,應予更正為「費用額為5,200元(即計算式:130,0080.04=5,2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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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