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05號
SCDV,106,司繼,205,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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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呂昱
法定代理人 呂進益
聲 請 人 朱祐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事項,爰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呂昱朱祐立若於被繼承人凌勝發於民國105 年8 月
  14日死亡後3 個月始知悉其死亡並為其繼承人,請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
㈡、聲請人呂昱及其法定代理人呂進益之印鑑證明,及呂昱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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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