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36號
SCDV,106,司票,236,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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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奕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國
相 對 人 祐翔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宥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 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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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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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06年3月2日 │907,023元 │907,023元 │106年3月16日│106年3月16日 │TH-NO-452960 │6 │ │
├──┼───────┼───────┼────────┼──────┼──────────┼───────┼───┼───┤
│002 │106年1月24日 │1,890,015元 │1,890,015元 │106年2月28日│106年2月28日 │TH-NO-100508 │6 │ │
├──┼───────┼───────┼────────┼──────┼──────────┼───────┼───┼───┤
│003 │106年1月6日 │6,847,066元 │6,847,066元 │106年1月6日 │106年1月30日 │TH-NO-100502 │6 │ │




├──┼───────┼───────┼────────┼──────┼──────────┼───────┼───┼───┤
│004 │105年12月28日 │1,939,407元 │1,939,407元 │106年1月15日│106年1月15日 │TH-NO-452951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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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