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19號
SCDV,106,司促,2819,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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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債 務 人 孫佳怡
債 務 人 盧玉晟
一、債務人孫佳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
  權人對債務人孫佳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
  盧玉晟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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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