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5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鄧卉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益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高 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號」,即高雄市鳳山區 第一戶政事務所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 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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