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債 務 人 藍珮雲
債 務 人 藍銅
債 務 人 藍佩君
一、債務人藍珮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玖萬玖仟肆佰
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新台幣壹佰壹拾捌元計算之
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藍珮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應由債務人藍銅、藍佩君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