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李侑如
債 務 人 黃鳳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鳳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3,389
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鳳瞧於民國10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9年06月19日屆滿,利率
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0.8
5%,第7期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5%機動計息
。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
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
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01月19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
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53,389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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