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71號
SCDV,106,司促,2371,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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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建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參拾捌萬參仟參佰玖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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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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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4,284,678元   │105.12.26~106.1.26│1.67 │自民國106年1月27日起至│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6.1.27~清償日止 │2.505 │內,按年利率0.167%,超│
│ │        │         │   │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0. │
│ │        │         │   │334%計算之違約金。  │
├─┼────────┼─────────┼───┼───────────┤
│2 │791,350元    │105.12.26~106.1.26│1.79 │自民國106年1月27日起至│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6.1.27~清償日止 │2.685 │內,按年利率0.179%,超│
│ │        │         │   │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0. │
│ │        │         │   │358%計算之違約金。  │
├─┼────────┼─────────┼───┼───────────┤
│3 │307,365元    │105.12.26~106.1.26│1.67 │自民國106年1月27日起至│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6.1.27~清償日止 │2.505 │內,按年利率0.167%,超│
│ │        │         │   │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0. │
│ │        │         │   │334%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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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