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建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參拾捌萬參仟參佰玖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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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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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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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84,678元 │105.12.26~106.1.26│1.67 │自民國106年1月27日起至│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6.1.27~清償日止 │2.505 │內,按年利率0.167%,超│
│ │ │ │ │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0. │
│ │ │ │ │334%計算之違約金。 │
├─┼────────┼─────────┼───┼───────────┤
│2 │791,350元 │105.12.26~106.1.26│1.79 │自民國106年1月27日起至│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6.1.27~清償日止 │2.685 │內,按年利率0.179%,超│
│ │ │ │ │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0. │
│ │ │ │ │358%計算之違約金。 │
├─┼────────┼─────────┼───┼───────────┤
│3 │307,365元 │105.12.26~106.1.26│1.67 │自民國106年1月27日起至│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6.1.27~清償日止 │2.505 │內,按年利率0.167%,超│
│ │ │ │ │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0. │
│ │ │ │ │334%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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