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張子寧 陳一霖 被 告 鍾勝發 彭仁方 彭義芳 彭禮芳 彭信芳 羅仕鈺 羅仕頴 羅郁華 鄭彭菊梅 彭增春 彭偉倫 彭薪哲 彭寶彬 彭寶熒 温瑞宏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温必新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温維新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温瑩惠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温瑩卿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羅元鈞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羅椽菻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鍾祥添 鍾雪蓉 彭英嬌 羅靜華 鄧人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二中關於「繼承人羅仕鈺、羅仕頴、羅郁華、羅靜華應繼分比例各216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繼承人羅仕鈺應繼分比例270分之2,繼承人羅仕頴、羅郁華、羅靜華應繼分比例各270分之1 」記載,並增列繼承人彭增春應繼分比例為63分之8,繼承人溫瑩卿應繼分比例為63分之8(公同共有)。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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