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89號
SCDV,105,訴,389,2017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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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張子寧 
      陳一霖 
被   告 鍾勝發 
      彭仁方 
      彭義芳 
      彭禮芳 
      彭信芳 
      羅仕鈺 
      羅仕頴 
      羅郁華 
      鄭彭菊梅
      彭增春 
      彭偉倫 
      彭薪哲 
      彭寶彬 
      彭寶熒 
      温瑞宏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温必新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温維新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温瑩惠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温瑩卿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羅元鈞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羅椽菻即温彭瑞英之繼承人
      鍾祥添 
      鍾雪蓉 
      彭英嬌 
      羅靜華 
      鄧人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中關於「繼承人羅仕鈺羅仕頴羅郁華羅靜華應繼分比例各216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繼承人羅仕鈺應繼分比例270分之2,繼承人羅仕頴羅郁華羅靜華應繼分比例各270分之1 」記載,並增列繼承人彭增春應繼分比例為63分之8,繼承人溫瑩卿應繼分比例為63分之8(公同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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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