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39號
SCDV,105,訴,1039,201704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39號
原   告 楊美蝶
被   告 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仁熹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萬9018元,並自91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使用坐落新竹縣芎林鄉上山段77-0155、77-0255、77 -0278、77-0279、77-0280、77-0281、77-0283、77-0284 、77-0286、77-0287、77-0288、77-0289、77-0184、77 -0247、77-0290、77-0292、77-0251等十七筆土地,應向 新竹縣竹東鎮稅捐稽徵處繳交自92年起至105年止之地價稅 及所生滯納金。
3、願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原告之配偶呂清旭前經營大矽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80 年間,在新竹縣穹林鄉興建大矽谷名人山莊社區出售,嗣呂 清旭於92年5月13日過世,因雙方未同住一處,致原告未接 獲如聲明17筆土地之地價稅繳款通知書,因呂清旭與訴外人 楊玉妹與被告曾簽訂大矽谷名人山莊第二代社區公共設施永 久使用契約書,並前經由和解同意由被告就其它同坐落之77 -241地號等7筆土地繳納地價稅及所生滯納金。本件系爭17 筆土地既同為被告之公共設施亦為被告使用,故應由被告負 擔。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訴外人呂清旭楊玉妹與被告所簽訂大矽谷名人山莊第二 代社區公共設施永久使用契約書,並未就系爭17筆土地同 意由被告繳納地價稅,故原告主張之金額及所生之滯納金



不應由被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提出大矽谷名人山莊第二代社區公共設 施永久使用契約書、和解筆錄、土地謄本及繳稅證明為證, 然經本院細究大矽谷名人山莊第二代社區公共設施永久使用 契約書,並未就本件系爭17筆土地約定由被告支付地價稅等 情,且按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本為土地之所有權人,故原告 既為系爭17筆土地之所有權人,於法當有依法繳納地價稅及 與之課徵之滯納金之責,是原告據以提起本訴,並為如其聲 明之請求,即為不合,不應准許。
四、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1/1頁


參考資料
大矽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