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492號
原 告 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藤保朗
訴訟代理人 原口修
訴訟代理人 黃讚謙
被 告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原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承攬法律關係及兩造簽立協議書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萬8,163 元及約定違約金。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萬8,16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 0 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 元,尚需補繳2,420 元,爰請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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