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6號
SCDV,103,建,6,2017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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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
聲 明 人
即 被 告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明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高雄傳豊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傳豊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鑑定人於其他鑑定案件(與本案同 為忠勇專案工程)有明顯偏頗,且涉嫌偽證等情,業經被告 對該鑑定單位消防設備師提起刑事告訴,並發函請該會主動 迴避。由於兩造嫌隙甚深,顯難期待鑑定人公允執行職務, 為此狀請命鑑定單位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迴 避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又當事人得 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 其拒卻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331 條第1 項、第3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340 條第2 項規定,上開規定於法院囑託機關、團體 情形準用之。是當事人拒卻鑑定人之事由,以得聲請法官迴 避之原因為限,聲明人拒卻鑑定人,應以鑑定人對於鑑定事 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 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 偏頗之虞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 謂其有偏頗之虞。
三、經查:
(一)兩造間關於空軍司令部忠勇分案消防新建工程給付工程款 事件,前經本院委託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鑑定,經該會於民國105年9月21日以消師全聯智字第0000 000-0號函回覆本院以:本件與本院另案101年度建字第39



號事件同屬空軍司令部忠勇分案消防新建工程,且被告相 同,該會檢視所圖公卷宗即相關資料後認為可以完成鑑定 ,並同意接受本院鑑定之事實,有該會105年9月21日消師 全聯智字第0000000-0號函可憑。
(二)而聲明人即被告於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就本 院另案101 年度建字第39號民事事件出具鑑定報告後,始 以附件告訴狀之內容認該會指定鑑定人劉大衛有刑事告訴 狀記載之事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偽造文書 、偽證、圖利告訴,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收 據。
(三)本院細閱該告訴狀事由均係對該會出具鑑定報告鑑定結果 或鑑定機關所指定鑑定人於鑑定報告中所為之敘述與聲明 人主張不符,即認鑑定人有偽造文書、偽證、圖利犯行, 而認其於本件鑑定,執行職務亦將有所偏頗。然聲明人對 於鑑定機關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或其指定之 人會對於本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聲 明人有如何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難期鑑定機構 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均未為相當釋明,其主張本院囑託 鑑定機關或鑑定人鑑定有所偏頗,顯係其主觀臆測,自難 僅憑聲明人之主觀感受,遽謂鑑定機關或其指定之人有何 偏頗不公之情,而以之為聲明人聲明拒卻鑑定機關之正當 事由。則其聲明拒卻鑑定人,難謂有據,不應准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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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傳豊電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