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10號
SCDM,106,聲,410,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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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信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
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信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張信謙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4月10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4月17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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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